大学困难教职工帮扶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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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工发〔2020〕13号

南华大学困难教职工帮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教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维护教职工队伍稳定,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全国总工会、**_*、省教育工会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帮扶救助对象为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我校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合同制)的教职工。

第三条 困难帮扶救助的标准为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家庭困难必要支出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衡阳市低保线3倍(含)以内(衡阳市目前低保标准为480元/月)。

本条中所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家庭困难必要支出费用是指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造成的支出费用,不含日常生活支出。

第四条 困难帮扶救助方式

(一)生活帮扶救助:

申请生活帮扶救助的教职工,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残疾证等;

2.遭遇意外灾害或生活困难证明;

3.意外灾害损失情况证明(火灾、被盗等需出具公安部门提供的财产损失情况说明)。

医疗帮扶救助:教职工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报人及患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2.医疗诊断书、住院结算书、住院发票等复印件。

(三)助学帮扶救助: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助学帮扶救助: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略高于帮扶救助标准,但存在家庭成员患病、残疾等特殊困难的;

2.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

申请助学帮扶救助需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1.申报人及子女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学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因病、因灾致困证明材料。

第五条 困难帮扶救助标准

(一)生活帮扶救助。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给予3000元的生活帮扶救助金。

(二)医疗帮扶救助。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给予3000元的医疗帮扶救助金。对于患重特大疾病的特别困难职工,可另申请学校慈善捐赠基金3000-7000元或向省总工会申请医疗救助。

(三)助学帮扶救助。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大学新生一次性补助金3000-5000元。

第六条 教职工遭遇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医疗花费巨大且经济困难的,由校工会主席会议研究决定补助金额,校工会可提前支付补助金,待学校教代会福利工作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进行情况通报。已经提前领取补助金的教职工,年底可以按照正常程序申请帮扶救助,前期领取的帮扶救助金包含在年底确定发放的金额内。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在帮扶之列:

(一)参与违法活动致伤、致残的。

(二)被司法机关罚没财产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救助:

1.家庭购置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家庭拥有企业、商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3.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机具(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4.子女进入高收费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

5.有群众反映其经常参与赌博或者超出一般收入能负担起的高消费行为。

6.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福利工作专门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详尽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表格填写不完整、证明材料不齐全者,一律不得参评)。

(二)各分工会提出初评意见并由分工会主席签字,登记汇总后将申请材料交至校工会财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年 月 日



分工会

意 见



分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校福利委员会意见



经研究,同意给予救助金 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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