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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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安.金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单位。

第三条 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实行财政审批和备案两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 单位银行账户设立遵循驻地管理原则,在驻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银行账户,不准异地开户。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和年检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并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其他内设机构持有和管理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六条 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包括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备案。

第七条 单位银行账户按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一)审批类账户。即单位需报经财政审批后方可开立或变更的账户。

1.零余额账户。单位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2.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用于核算本单位经营性收支、自筹资金以及单位往来资金等的账户。

3.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单位用于非税收入资金集中汇缴业务的账户。

4.其他账户。因其他特殊情况,经财政批准开立或变更的银行账户。

(二)备案类账户。即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及工作需要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开立或变更后需报财政备案的账户。

1.党费账户。单位依据中国共产***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需开立的党费账户,账户开立或变更后需报财政备案。单位党费账户的管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具体规定。

2.工会经费账户。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国及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需开立的工会经费账户,账户开立或变更后需报财政备案。单位工会经费账户的管理,由自治区总工会具体规定。

3.其他经财政明确为备案类的账户。

第八条 单位同一类别(用途)的银行账户只能开立一个,不允许多头开立,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相应明细账,实行分账核算。

第九条 单位银行账户名***员会批准的单位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与开户银行核清被撤销账户的结存资金,交回各种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二)单位办理银行账户撤销手续后,账户资金余额及相应事项,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年检

第十八条 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九条 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单位截至上年12月31日所有银行账户上报年检。报送内容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账户年末余额(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应同时提供具体项目名称及余额)、账户开立(或变更)批复书号等。所报的银行账户信息应真实、完整,不得虚报、瞒报。

第二十条 财政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单位报送银行账户年检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年检结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建立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监控,跟踪监督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年检及其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将单位零余额账户信息报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备案。财和.政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定期核对单位零余额账户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设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擅自开立或变更(审批类)银行账户。

(二)改变账户用途和扩大账户使用期限、范围。

(三)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后,不按规定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存储单位财政性资金或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理财产品等。

(五)违规将财政性资金拨入本单位或本系统其他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六)出借、出租银行账户和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七)其他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单位设立银行账户,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办理未经财政审批的(审批类)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或变更业务。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办理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手续。

(三)不按规定将单位零余额账户信息报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备案。

(四)其他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等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过程中,应如实配合提供有关银行账户材料。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其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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