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某某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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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会计某某事务 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 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

(2019 年 3 月 29 日修订)

一、运用并遵守相关要求 对小型会计某某事务所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九条) 1.本准则并不要求会计某某事务所遵守与其具体情况不相关的规

定。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对于没有员工的个人会计某某事务所, 会计某某事务所某些政策和程序的要求是不相关的。例如,向项目组委 派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适当人员(见本准则第四十六条)、业 务复核责任(见本准则第四十八条),以及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 制度的监控结果向项目合伙人及会计某某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通报(见本准则第六十八条)。

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

2.在有限***制的会计某某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 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某某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 的主任会计某某、副主任会计某某或类似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二条)

3.一般而言,向会计某某事务所人员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包括说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其拟实现的目标,明确每个人对质量 负有的责任并要求每个人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通过鼓励会计某某事务 所人员表达其对质量控制问题的观点或关注,体现出获取对质量控制

制度的反馈意见的重要性。

对小型会计某某事务所的特殊考虑

4.对小型会计某某事务所而言,记录和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可能不如大型会计某某事务所正式和详细。

四、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一)培育重视质量的内部文化(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三条)

5.会计某某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某某事务所的内部 文化有重大影响。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取决于会计某某事务 所各级管理层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和信息,强调质量控制政 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

(1)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

(2)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这些行动和信息通过认可并奖励高质量的工作,促进形成优秀的

文化。会计某某事务所可以通过培训、研讨班、会议、正式或非正式的 对话、职责说明书、新闻通讯或简要备忘录等形式传达这些行动和信 息,并将其体现在会计某某事务所的内部文件、培训资料以及对合伙人 及员工的评价程序中,以支持和强化会计某某事务所对质量的重要性以 及如何切实实现高质量的认识。

6.会计某某事务所的领导层需要认识到,其经营策略服从于会计 师事务所执行所有业务都要保证质量这一要求,这对于培育以质量为 基础的内部文化尤其重要。培育这样的内部文化包括:

(1)针对会计某某事务所人员制定有关业绩评价、薪酬和晋升的 政策和程序(包括激励制度),以表明质量至上的理念;

(2)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 相关文件记录。

(二)会计某某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分配(参见本准则

第三十四条)

7.会计某某事务所负责质量控制制度运作的人员需要具有充分、 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能够识别和了解质量控制问题,并制定适当的 政策和程序。必要的权限使其能够实施这些政策和程序。

五、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五条)

8.《中国注册会计某某职业道德守则第 1 号——职业道德基本原

则》和《中国注册会计某某职业道德守则第 2 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规定了与注册会计某某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并 提供了遵循这些原则的概念框架。注册会计某某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 括:

(1)诚信;

(2)独立性;

(3)客观和公正;

(4)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5)保密;

(6)良好职业行为。

9.《中国注册会计某某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 体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某某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 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说明了注册会计某某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时如何在 具体情形下应用概念框架,并且举例说明了为应对对遵守职业道德基

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而采取的适当防范措施,以及无法实施防 范措施以应对不利影响的情形。

10.下列途径可以强化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1)会计某某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2)教育和培训;

(3)监控;

(4)对违反职业道德要求行为的处理。 网络和网络事务所的定义 11.职业道德守则和相关审计准则对网络和网络事务所作出了定

义。在遵守本准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时,可以结合职业道德守则中 的定义理解本准则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二)书面确认函(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九条)

12.书面确认函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通过获取确认函以及 针对违反独立性的情况采取适当的行动,会计某某事务所可以表明其强 调保持独立性的重要性,并使保持独立性的问题对员工而言常某某 新,看得见摸得着。

(三)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参见本准则第四十条)

13.职业道德守则讨论了会计某某事务所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 高级员工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而导致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 响,以及针对这些不利影响可能采取的适当防范措施。

14.当确定适当的标准以应对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时,会 计某某事务所可能考虑下列事项:

(1)鉴证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

(2)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提供该项鉴证业务的服务年限。

防范措施包括轮换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或者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 制复核等。

15.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在执行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工 作时,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尤其相关。针对这些审计业务,职 业道德守则要求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并为此 提供了指引。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16.法定措施可能为执行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的注册会计某某保持独 立性提供防范措施。即使存在这些法定措施,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 响可能仍然存在。因此,在制定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 政策和程某某,执行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的注册会计某某需要考虑授权对 公共部门实体进行审计的文件的规定,并应对对独立性产生的任何不 利影响。

17.本准则第四十条和本指南第 15 段提及的上市实体在公共部 门实体中并不常见。然而,某些公共部门实体可能因其规模、复杂性 或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而显得十分重要,因而拥有广泛的利益相关 者。因此,会计某某事务所可能根据其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认为某个 公共部门实体十分重要,从而扩展质量控制程序。

18.就公共部门实体而言,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对作为项目合伙人 的注册会计某某的委派和职责作出了规定。因此,对上市实体设定的项 目合伙人轮换要求可能无法得到严格遵守。尽管如此,针对本指南第 17 段某某的重要的公共部门实体,会计某某事务所可能出于对公众利 益的考虑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促进对项目合伙人轮换要求的遵守。

六、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一)胜任能力、素质和资源(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

项)

19.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客户或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所需的胜任 能力、素质和资源时,会计某某事务所需要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 有相关级别的现有合伙人和员工的基本情况,以及下列事项:

(1)会计某某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2)会计某某事务所人员是否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或 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3)会计某某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 人员;

(4)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5)如果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 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6)会计某某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二)客户的诚信(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20.针对客户的诚信,会计某某事务所考虑的事项主要包括:

(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2)客户的经营性质,包括其业务;

(3)有关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 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的信息;

(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某某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 的水平;

(5)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的迹象;

(7)变更会计某某事务所的理由;

(8)关联方的名称、特征和商业信誉。 会计某某事务所对客户诚信的了解程度,通常随着与客户关系的持

续发展而加深。

21.会计某某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 息:

(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 并与其他第三方进行讨论;

(2)询问会计某某事务所其他人员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 的同行等第三方;

(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三)客户关系的保持(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22.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时,会计某某事务所需要考虑在本期或 以前执行业务时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 响。例如,客户可能已开始将其经营活动拓展到会计某某事务所不具备 专长的领域。

(四)解除业务约定(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三条)

23.会计某某事务所针对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和客户 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需要包括下列方面:

(1)与客户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会计某某事务所根据 有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行动;

(2)如果确定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和客户关系是 适当的,会计某某事务所需要就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客户适当层级的 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

(3)考虑是否存在职业准则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会计某某事 务所保持现有客户关系,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的情况及原因;

(4)记录重大事项及其咨询情况、咨询结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 条)

24.在公共部门实体,会计某某事务所可能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委托。 因此,本准则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和本指南第 19 段某某 23 段中 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某些要求和考虑可能不相 关。尽管如此,会计某某事务所制定本准则要求的政策和程序,可以为 执行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的注册会计某某进行风险评估和履行报告责任 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七、人力资源(参见本准则第四十四条)

25.与会计某某事务所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相关的人事问题主要包 括:

(1)招聘;

(2)业绩评价;

(3)人员的素质和胜任能力,包括完成所分派任务的时间是否 足够;

(4)职业发展;

(5)晋升;

(6)薪酬;

(7)人员需求预测。 有效的招聘过程和程序有助于会计某某事务所选择正直的、通过发

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胜任能力,并具备胜任工作所

需要的适当特征的人员。

26.会计某某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高人员的胜任能力:

(1)职业教育;

(2)持续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3)工作经验;

(4)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如项目组的其他成员)提供辅导;

(5)针对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进行的独立性教育。

27.会计某某事务所人员是否能够保持胜任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 决于持续职业发展的水平。有效的政策和程序强调对会计某某事务所各 级人员进行继续培训的必要性,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帮助,以使 会计某某事务所人员能够发展和保持必要的胜任能力和素质。

28.如果会计某某事务所内部不具备技术和培训资源,可以利用具 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

29.业绩评价、薪酬和晋升程序需要对发展和保持胜任能力并遵 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给予应有的肯定和奖励。会计某某事务所在 发展和保持胜任能力并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方面可以采取下列步 骤:

(1)使人员知晓会计某某事务所对业绩的期望和对遵循职业道德 基本原则的要求;

(2)向人员提供业绩、晋升和职业发展方面的评价和辅导;

(3)帮助人员了解提高业务质量及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晋 升更高职位的主要途径,而不遵守会计某某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能受 到惩戒。

(一)对小型会计某某事务所的特殊考虑

30.会计某某事务所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将影响业绩评价过程。小型 会计某某事务所可能运用不太正式的方法评价人员的业绩。

(二)项目组的委派

项目合伙人(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五条)

31.会计某某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能包括对项目合伙人的工作量 及可供调配的时间进行监控,以使项目合伙人有足够的时间恰当履行 职责。

项目组(参见本准则第四十六条)

32.在委派项目组及确定所需的监督程度时,会计某某事务所需要 考虑项目组的下列方面:

(1)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业务,获取的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 程度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2)对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掌握程度;

(3)具有的技术知识和专长,包括相关的信息技术知识;

(4)对客户所处的行业的了解;

(5)具有的职业判断能力;

(6)对会计某某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了解。

八、业务执行

(一)业务执行质量的一致性(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

(一)项)

33.会计某某事务所通常使用书面或电子手册、软件工具、标准化 底稿以及行业和特定业务对象的指南性材料等方式,通过质量控制政 策和程序,保持业务执行质量的一致性。这些文件或工具针对的事项 可能包括:

(1)如何将业务情况简要告知项目组,使其了解工作目标;

(2)保证适用的执业准则得以遵守的过程;

(3)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过程;

(4)对已执行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拟出具报告的形式 进行复核的方法;

(5)对已执行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记录;

(6)保持所有的政策和程序是合时宜的。

34.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有助于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 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二)监督(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35.对业务的监督包括下列方面:

(1)跟进审计业务的进程;

(2)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胜任能力和素质,包括是否有足够的 时间执行审计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审 计工作;

(3)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 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4)识别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 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三)复核(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36.复核包括考虑下列问题:

(1)是否已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

(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已得

到记录和执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5)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6)已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支持报告;

(7)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四)咨询(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九条)

37.咨询包括与会计某某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

38.咨询可以利用适当的研究资源,以及会计某某事务所的集体经 验和技术专长。咨询有助于提高业务质量,改进对职业判断的运用。 会计某某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对咨询予以适当认可,有助于形成一种良 好的咨询氛围,鼓励会计某某事务所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 询。

39.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且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就重 大技术、道德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向会计某某事务所内部或外部进行咨询 是有效的:

(1)已向被咨询者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使其能够对咨询事项提 出有见地的意见;

(2)被咨询者拥有适当的知识、资历和经验。

40.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足够完 整和详细的记录,有助于了解:

(1)寻求咨询的事项;

(2)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 情况。

41.由于缺乏适当的内部资源需要向外部咨询时,会计某某事务所 可以利用下列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

(1)其他会计某某事务所;

(2)职业团体和监管机构;

(3)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商业机构。 会计某某事务所接受上述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之前,考虑外部咨询

提供者的胜任能力和素质,有助于确定外部咨询提供者能否胜任这项 工作。

(五)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参见本准则第五十条第 二款第(一)项)

42.在确定除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外的其他业务是否需要实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会计某某事务所依据的标准主要包括:

(1)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

(2)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识别出的异常情况或风险;

(3)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参见本准则第五十 一条和第五十二条)

43.只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业务报告。然而,项 目质量控制复核形成的工作底稿可以在报告日后完成。

44.在业务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可以使 重大事项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得到迅速、满意的解决。

4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可能取决于业务的复杂程度、客户 是否为上市实体以及出具不恰当报告的风险等因素。实施项目质量控

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参见本准则第五十 三条)

46.在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 人员可能考虑下列与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相关的其他事项:

(1)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3)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已更正和未更正错报的重要程度及 处理情况;

(4)拟向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机构或人员(如监管机构)报 告的事项。

在对除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外的其他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 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上述事项。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47.如本指南第 17 段某某,尽管不存在对有关公共部门实体的 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规定,某些公共部门实体可能足够重 要,有必要对其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六)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充分、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参见本准则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

48.什么是充分、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取决于业务的 具体情况。例如,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可能需要具备担任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应有的充分、适 当的经验和权限。

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咨询(参见本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 项)

49.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项目合伙人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员咨询。项目合伙人咨询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后作出的判断,可以 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所接受,从而可以避免在业务执行的后期出 现意见分歧,这并不妨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职责。

当咨询所涉及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除非项目组和项目 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都能谨慎从事以使复核人员保持客观性,否则项目 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可能受到损害。如果复核人员不能保持客 观性,会计某某事务所需要委派内部其他人员或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 员,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或为该项业务提供咨询。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参见本准则第五十五条)

50.会计某某事务所需要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保持项目质量控制复 核人员的客观性。因此,这些政策和程序要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符合下列规定:

(1)如果可行,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2)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其他会计某某事务所进行调查。

十、对质量控制制度的记录(参见本准则第七十二条)

73.对质量控制制度的记录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会计某某事务所质

量控制制度各项要素的运行情况。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属于职业判断, 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会计某某事务所的规模和分支机构的数量;

(2)会计某某事务所业务和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例如,大型会计某某事务所可能利用电子数据库记录独立性确认

函、业绩评价及监控检查的结果等事项。

74.有关监控的适当记录主要包括:

(1)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2)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 种行动的依据。

有关监控的适当记录还包括对下列事项进行评价的记录:

(1)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情况;

(2)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3)会计某某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恰当运用,以 使会计某某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对小型会计某某事务所的特殊考虑

75.在记录质量控制制度时,小型会计某某事务所可能利用更多非 正式的方法,如人工记录、检查清单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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