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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及活跃学术活动,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关于加强学术活动管理的要求,规范学术活动管理,提高学术活动质量,促进学术活动开展,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 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 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民函[2012]125 号)及**_*《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5]29 号)、《**_*法(实行)》(川卫发[2017]134 号)等规定,参照《**_*法》,结合*_**工作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_**的各类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健康科普宣教、相 关专业培训活动、卫生下基层活动等。
第三条 开展学术活动目的是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及技术水平,提升科研能力及成果的推广应用, 推动学科发展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_**开展的学术活动由*_**统一管理。学术活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政策,紧密围绕当前国家卫生健康工作重点,为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服务,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第五条 学术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符合相关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学术活动应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 勤俭办会,杜绝讲排场、追求奢华的不良风气。
第七条 学术活动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勤俭办会、量入为出、以会养会、略有结余” 原则,确保学会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开展学术活动主题要明确、内容要丰富。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和实效性;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要注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要注重活动形式多样化,开展优秀论文竞赛、辩论、技术操作演示 等,满足参会人员的需求。
第九条 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学术组织在*_**的领导下举办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分类及命名
第十条 按照学术会议性质和目的,将学术会议分为以下两个类别。
(一)一类学术会议:*_**员会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国际、全省及西南地区学术会议;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年会;专业委员会成立举办的学术会议;多学科 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学术组织成立或换届改选的学术会议
(年会);多学科联合召开的学术会议以及与企业联合举办的学术活动;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和临床、科研工作热点、难点、疑点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上级部门委托召开的学术会 议。
(二)二类会议:专科及其学组举办的专题学术研讨会、读片会、培训班、疑难病例讨论会、座谈会等。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是指学术组织申报并主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要目的是持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素质能力,更好地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
第十二条 卫生下基层活动是指学术组织主办的帮扶基层医疗机构及人员的相关公益性活动,包括专题讲座、病案讨论、查房示教、手术指导、义诊科普等活动。
第十三条 相关专项培训活动是指学会主办的对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的各项专业技术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学术活动名称应符合地域性和目的性要求,
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冠以“国家”、“中国”、“中华”等字样。 学术活动名称格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卫生下基层科普宣传活动劳务费
14
专家讲课费
不超过 500 元/(次.人)
15
工作人员劳务费
不超过 200 元/(人.天)
评审评价及咨询服务劳务费
16
承接政府职能及法定职能评审评价及
咨询服务
参照《**_*关于规范卫生计生评审咨询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48 号)文件标准执行。
17
专项项目评审、表
彰及咨询服务
按照经集体决策通过的项目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备注:1、知名专家是指二级(含)以上教授或国家级、省级学会副主委(含)以上(含往届) 2、上述劳务费均不含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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