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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
1.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2. 之所以说“编纂”《民法典》,而不是“制定”《民法典》,是因为其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在民事单行法中制定好了,《民法典》属于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重新编排,最终“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3.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在原《民法通则》中,由于该法制定时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财产关系是放在人身关系前面的。
4. 《民法典》没有像原《民法通则》那样使用“公民”或“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是通篇直接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这说明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法典》也能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
5. 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条件,《民法典》删除了原《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101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6.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前法律规定仅适用于选择分别财产制(也就是AA制)的夫妻,但现实中更多的夫妻采用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前置条件,只要夫妻一方(不管男女)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7.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8. 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原《担保法》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686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9. 关于保证期间,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民法典》第692条变更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效果,债权人为保障自己权益,最好一开始就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692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0. 关于抵押不破租赁原则,原《合同法》没有强调需在占有期间内,现实中常出现倒签租赁合同的情形,《民法典》第405条增加了一个条件,强调要在实际占有期间才能发生抵押不破租赁的对抗力。《民法典》第405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11. 关于遗失物招领,原《物权法》规定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318条将时间延长至1年。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318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2. 原《物权法》规定流押、流质条款无效,《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不再直接说无效,而是说在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这种改变凸显了对债权人的侧重保护。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401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428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13.以前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民法典》新增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体现了抵押权与质权平等的价值取向。
14.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也就是说以前承诺借钱给别人就成立了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现在仅是承诺不产生这种义务,因为合同没成立。
15.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也就是跟自然人借款合同一样,明确了实践合同的性质。
16.?《民法典》第56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17.?原《侵权责任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材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26条把“造成患者损害的”删除,也就是说不管有无造成患者损害,都不妨碍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18.?原《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典》第10条删除了“国家政策”作为法源的规定,因为在政策成为现行法律之前,是不具有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不能在法院裁判中作为判决依据。
19.?《民法典》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表述为“精神病人”,《民法典》改为“成年人”,一方面避免了歧视性用语,另一方面也涵盖了无精神疾病的老年人。
20.?《民法典》第19条将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从10周某某降低到8周某某。
四份遗嘱,哪份为准?如何立遗嘱,一文讲清!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认知里,许多人忌讳谈及死亡,认为生前立遗嘱“不XX”。正是受到这种观念的影响,往往容易出现在被继承人死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协商无果,产生甚至激化家庭矛盾,上演家族间遗产“争夺战”,使得家庭原本的温情消散殆尽。
生前立好遗嘱,未雨绸缪,既能够确保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还能避免自己的“身后事”变成“麻烦事”。
张大爷,在2021年先后立了四份遗嘱,分别是录像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书写遗嘱,那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先请看XX省XX县人民法院陆杨洁解读民法典之遗嘱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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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Q1?所有的人都可以立遗嘱吗?不是。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所以不能设立遗嘱。Q2?遗嘱中可以处分哪些财产?遗嘱人可以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如工资、存款、车辆、房屋等合法财产。但是注意,不能处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夫妻之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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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并且,遗嘱人的想法发生变化的,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Q3?写好的遗嘱,被他人篡改怎么办?遗嘱内容被他人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民法典颁布后,在保留原有的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继承编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遗嘱的形式这么多,该选择哪种好呢?
(一)
口头遗嘱要慎用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张大爷因突发心脏病紧急送入医院,在手术前因情况紧急,张大爷在医生和护士的见证下,口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的一半留给老伴,一半留给儿子。好在医生的极力抢救,张大爷转危为安,并且在家人的精心照料下康复出院。五个月后,张大爷心脏病复发死亡。若张大爷仅有老伴和儿子两位继承人,且未立其它遗嘱,那么张大爷去世后的遗产该如何处置呢?√解答:?张大爷病危时在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下,其立有一份口头遗嘱。但张大爷康复后,未能及时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下遗嘱,故其先前的口头遗嘱内容是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原则上由老伴和儿子平分。(二)
自书遗嘱要注意什么?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34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己写的遗嘱是自书遗嘱,需要从头到尾都由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哦。
(三)
代书遗嘱的关键是?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35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若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身体原因无法拿笔写字,此时可以找其他人帮忙书写遗嘱,即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关键是要找到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其中一个见证人可以代书,写完之后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样一份代书遗嘱就写好了。另外,无论是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或者口头遗嘱,最好能够将自己立遗嘱的过程全程拍摄下来,这样就能很清楚地知道立遗嘱时神智是否清楚,都有谁在场,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他人对遗嘱真实性产生质疑。(四)
遗嘱也可以打印了
民法典将打印遗嘱确定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对其形式要件予以明确。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例:王阿姨生前立有两份遗嘱,自书遗嘱在前,载明自己名下房产由再婚的丈夫继承,落款处有王阿姨的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两年后,王阿姨打印了一份遗嘱,载明自己名下房产由儿子继承,除签名外其他内容均是打印。现再婚丈夫起诉王阿姨儿子要求按照王阿姨的自书遗嘱继承房产,其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呢?√解答:应当得到支持,虽然民法典确认打印遗嘱形式,但是王阿姨打印的遗嘱不满足其形式要件,未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未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故因打印遗嘱不满足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进而支持王阿姨再婚丈夫的诉请。(五)
拍一段短视频可以做遗嘱吗?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继承编在录音遗嘱的基础上,确认了录像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这就意味着遗嘱人可拍摄一段短视频作为遗嘱,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一是需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三是遗嘱人和全体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六)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需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需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按照公证标准流程办理,公证人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42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形式,都需要确保遗嘱的内容表述准确、具体,否则易产生歧义。其次自书、代书遗嘱要本人签名,若仅有盖章或手印,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写清楚年、月、日,若遗嘱人前后存在多份遗嘱的,能够区分出前后顺序。再次,选择谁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也很重要,否则,遗嘱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Q4?哪些人不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因遗产份额的处分关系到其债权能否完全实现的问题。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要点一: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要点二: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要点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要点四: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要点五: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要点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要点七: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要点八: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民法典小课堂丨“过继嗣子”能否继承遗产?
【案情】家住XX县的老陈夫妇生前育有阿龙等子女,在老陈夫妇去世后,阿龙却一纸诉状将几个兄弟姐妹告上法庭。其中,老陈夫妇的“嗣子”阿乐能否继承遗产引发争议。近期,XX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
原来,老陈夫妇在生育阿龙等4个子女前,抱养了阿珍作为女儿。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阿乐按农村习俗出半身给老陈作“嗣子”后,与阿珍举行了婚礼。婚后,阿乐与阿珍二人共育有3个子女,后阿珍因农作意外而不幸去世。
老陈夫妇去世后,留下了生前建造的一幢房屋作为遗产。但各子女就遗产的继承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协议,阿龙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那么,作为“嗣子”的阿乐是否有权继承老陈夫妇的遗产?
法院审理:
尽主要赡养义务? 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乐出半身给老陈作为“嗣子”时已经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成年以前更多的是受其亲生父母的抚育,这种“立嗣”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收养,而是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过继”,更多的是承载着“沿袭香火”的目的,因此阿乐与老陈之前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也不能成就收养关系,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老陈的遗产。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老陈夫妇生前系退休职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无需子女的经济支持。而阿乐在老陈夫妇生病期间能够给予陪伴护理,在老陈夫妇去世后阿乐也按习俗办理了丧葬事宜,应当认定阿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对此,法院判决阿乐与阿龙等子女按份继承遗产,而阿珍的遗产份额由3个子女代为继承。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而“过继”、“立嗣”本身带有封建迷信色彩,“过继子女”、“嗣子”等并不是法律规定可以继承遗产的“子女”范畴,因此不享有继承权。
但如果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角度来说,是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以第一顺序参与遗产继承的。
【民法典】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是否有效?
关注继承财产有法定的程序和原则,放弃继承也一样。以前口头上说"我不要了",承认自己说过这话就成,但是现在不行了。今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实施以后,如果放弃继承,应该怎么做才具有法律效力?
那女士的父亲2016年去世,名下有一套房产和几十万现金存款。那女士的母亲当时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份额,可后来母女俩关系恶化,母亲反悔了。
那女士将母亲诉至法庭,想要继承父亲全部遗产,其提供的证据有微信和短信的截屏,以及一份手写委托书。
此案是2019年审理的,按照当时实行的继承法规定,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一般应认定为有效。民法典实施后,这一条款有了变化。
**_*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梁某某
民法典和民法典继承篇的解释把放弃继承的形式界定在了书面形式,到目前为止没有歧义。书面形式就是文字纸张上体现出来,不是嘴上说,也不是微信短信,因为书面形式必然有签字,但短信在机器操作上面有不确定性,在实践中有可能会造成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一个偏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继承宽恕 让法律有温度关注
在生活中,父母在设立遗嘱时,可能不会把遗产留给“不孝子女”。如果子女改过自新,得到了父母的宽恕,丧失了的继承权还能恢复吗?
案件详情:王大爷夫妇有一双儿女,儿子跟父母产生矛盾十年未回家。多年后,小王带着全家搬回父母身边,二老也终于原谅了儿子,留下遗嘱,将两套房子分别留给儿子和女儿。
二老相继离世后,兄妹俩却因为继承问题产生了矛盾。女儿觉得十多年了,儿子都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老人留下来的遗产不应该分给儿子一半。
XX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 孙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确实有十年的时间未曾赡养王大爷,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丧失继承权。但是,在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是可以恢复继承权的。法院判决,房屋由王某和他的妹妹各分得一半的份额。
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候,可以是录音、录像,也可以是证人证言、宽恕书、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有效遗嘱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丈夫出轨,妻子录音存证!法庭上却不被采信?原因是……
XX政法?6月3日
妻子发现丈夫有出轨的迹象,追问之下,丈夫坦白承认。而这一切也被“有心”的妻子偷偷录了下来。当两人最终对簿公堂,这份证明丈夫出轨的唯一证据,却最终未被法庭采信。原因就在于,经过司法鉴定,这份录音证据经过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九条 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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