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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信息公开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川***信息,是指川***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以及本办法,按照规定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川***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真实。
第五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部门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川***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校园安全稳定。
学校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及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川***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包括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信息公开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 川***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指导、推进、监督、协调校内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九)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川***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须指定专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与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川***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校内各部门应当在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属性的,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确认。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由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对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
(二)不及时公开属于主动公开属性信息的;
(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川***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川***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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