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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合政〔2018〕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
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5日
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总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农业、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审计、规划、房产、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后,拟定《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地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征求意见后,区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审核《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及公示材料、照片;
(三)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区人民政府应发布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实施范围、实施期限、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
第五条 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补偿的依据: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市相关规定将房屋补偿安置内容,在征地范围、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合肥晚报》或《合肥日报》进行公示。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七条 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非住宅房屋认定。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共享。
第二十四条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合肥*_**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及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补偿安置项目,仍按原政策或项目补偿方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_**公厅 2018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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