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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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细则

一、流动党员管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为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对外出6个月,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汇编》第七章流动党员管理第三十二条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开放。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二、《中车齐车集团党员管理办法》第四章流动党员、劳务派遣员工党员管理

第十三条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仍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可在所去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在单位是临时党组织除外)。临时任务结束后,本人应向所去单位党组织要回党员证明信,返回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党员在异地6 个月以上,工作场所不确定,且暂时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向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持证党员就近参加所在地或原单位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十五条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地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第十六条流动党员持有党员证明信在外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按时交纳党费,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党费既可以向所处当地党组织交纳,也可以向原支部交纳。

第十七条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党员,党组织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员工党员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往其他用工单位工作,这部分劳动者当中的党员称为劳务派遣员工党员。劳务派遣员工党员由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流动党员进行管理,领取并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实际工作单位参加组织生活、党内活动、教育培训等。

三、流动党员工作细则

1.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对本支部的流动党员,统一登记造册,分类管理,对参加教育活动、组织生活的流动党员,将其编入党小组。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并做好流动党员基本信息的动态维护和定期上报工作。

2.设立流动党员帮服制度,为流动党员落实组织关系、参加组织生活或其他需求提供帮助服务。

3.建立流动党员责任人制度。各支部应为每位流动党员确定责任人,负责每季一次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沟通,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做好登记,及时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馈。

4.建立“五必谈”制度。流动党员思想不稳定必谈、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必谈、不响应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号召必谈、政治方向不明确必谈、作用发挥不好必谈。

党委组织部

2021年9月10日

党员证明信式样:

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志由 去

该 同志系中共 党员

特此证明

中国共产党 委员会

年 月 日



说明:1.此证明只限于党员临时外出工作或参加会议等,时间在六个月内者使用。

2.请接受此证明信的党委在使用此证的党员于工作或会议结束时在签章处签章后仍交本人带回。

签章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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