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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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醒

请各镇(街道)在办理城居保死亡注销业务时,继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及《**_*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经办相关业务(上述文件已于2019年9月30日上传至群文件)。

办理业务时如办事人员自主选择采取告知承诺制,应待其了解《告知书》(附件一)内容后填写《承诺书》(附件二)。村(居)在收到《承诺书》时,须核查《承诺书》中写的死亡时间并盖章确认。《承诺书》需与注销材料一一对应报送。

附件一: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告 知 书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证明材料,具体证明名称及适用事项见附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遗属待遇申领:

为参保人 的遗属,参保人已于 年 月 日死亡。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为参保人 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继承人,参保人已于

年 月 日死亡。



承诺内容:

本人已认真阅读《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义务和办理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已经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经办机构通过其他部门、机构、企业查询与承诺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同时,知悉本人如作出不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某某、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本人/法定监护人(勾选)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核实结果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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