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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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某地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现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2019年4月23日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建设全社会终身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体系,构建国家资历框架,提高国民素质,建立推广国家职业标准,提升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和全社会劳动者就业技能,促进国家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水平提升,解决目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部分重点领域技能人才十分短缺的问题,按照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效力和待遇;在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等方面具有同一效能。“两别”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参与试点的培训评价组织分别自行印发。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依托有关方面,组织开展培训评价组织的招募和遴选工作,入围的培训评价组织实行目录管理。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及证书实施情况向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两部门严格末端监督执法,定期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和监督。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在国务院领导下开展试点工作,遇到具体问题,可通过部门协调机制解决。重大问题可通过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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