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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 一步加强 四川省评标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 提高评标质量 ,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评标专家的申请、认定和管理 , 以及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 一 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 授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管理 , 省、市( 州)、县( 市、区) 行政监督部 门配合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相关工作。省政务服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省直各部门( 单位) 和各市( 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另行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跨部 门、跨行业、跨地区组建 , 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分类标准 , 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 满足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第五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需要使用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专家的情形 , 经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 可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 , 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 规定 的 , 可以适用其规定。
国家有关部委对招标投标项目评标专家的确定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六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严格保密 , 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定期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对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省发展改革委可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对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运行情况进行 核查。
第二章 评标专家聘任
第七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 , 征集通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等 平台公开发布。
第八条 评标专家入库遵循 自愿原则。符合入选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等方式加入评标专家库。个人申请加入的 , 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九 条 入选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的人 员应 当符 合 以下 基 本条件 :
( 一) 拥护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 ;
( 二)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年 ,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
( 三) 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 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
( 四) 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
( 五) 身体健康 , 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
(六)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 , 根据征集通知 , 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在线提交入库申请及相关证 明材料 , 由经常居住地市( 州)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行初核 ;经各市( 州) 发展改革部门初核合格人员 ,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对相应类别申请人进行复核。
申请人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复核通过人员参加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的入库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定 ,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及相关专业要求等。考试合格人员予以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 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目
具体情况
(附调查情况、处理决定)
监督部门(盖章)
工作人员签字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盖章)
工作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1.记分情况须附处理决定、调查记录及相关证据资料,经处理单位盖章及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涉及违反评标现场纪律的情况,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3.专家姓名和随机验证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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