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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营利性)
举办者姓名
手机号码
紧急联系人
(选填)
手机号码
实际常住地址
1 市 区(县) 街道 号
1 栋 单元 层 号
工作简历
年 月至 年 月 (单位) (职务)
年 月至 年 月 (单位) (职务)
年 月至 年 月 (单位) (职务)
年 月至 年 月 (单位) (职务)
年 月至今 (单位) (职务)
是否举办有其他民办学校
(否
(是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近2年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本情况登记表》(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第1-2页;是个人的,每个自然人填写《举办者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非营利性)第1页;其中任意1个举办者后附《合作办学协议》(不重复提交),如协议内容较多,可另行附页。
2.《合作办学协议》应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举办民办学校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同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合法财产中的国有资产份额不得超过总财产的1/3。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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