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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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题型分布

单选(10个20分)

多选题(7个21分)

名词解释(4个12分)

简答题(2个16分)

分析题(10分左右)

案例题(20分左右)

名词解释:

1、代履行:是指在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该义务,并向相对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行为。

2、加处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按罚款数额的一定比例加处罚款,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原罚款义务的执行罚措施。

3、行政确认: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和确证,并以法定方式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4、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适用准司法程序裁决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处理的特定争议案件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司法的基本形式。

5、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收取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为。

6、征用: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与补偿的行政行为。

简答题

1、行政复议中第三人的具体情形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具体有以下情形:

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活动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主体作为机关法人的,可以作为第三人。

第三人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行政复议决定会影响其权益。

第三人是在复议活动开始后、终结前,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到复议活动中的。

2、行政处罚在适用时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从而确立了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

一事不再罚款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便是"一事不再罚款"原则。"一事不再罚款"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构成部分。它表明,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论是否基于同一个理由和依据,均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就是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的规定。

行政处罚追诉限时原则。行政处罚追诉限时,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到时效上的限制。超过一定的时限,行政主体便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行政许可的规定限制性

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不是对行政许可设定的内容作简单的重复,否则便失去了立法意义,而是作进一步的"细化"。然而,这一细化也不是无条件的,它受到下列条件的严格限制:

第一,不得超越设定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按照《行政许可法》第

16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行政许可时,都必须限于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作出,而且还"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第二,不得改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的总和。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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