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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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行政法与民法最大的不同在于,行政法的主体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掌握着远超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力,而在民法中双方主体地位则是对等的。这种权力上的巨大差距,导致行政法要秉持实质公平的话,就无法平等的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摆到一起,只能限制行政主体的权力,也就是限制行政权,来保证民众不会由于行政权的滥用而受到损害。

行政法思想的历史转变

古代的行政相关的法可以总结为管理论,由于当时国家并不重视底层人民,所以行政者对于民众采取的是管理的思想。在行政上基本不约束行政机关,反而采取各种刑法加大行政权,对民众实行高压统治,这种做法很明显是不可取的。

行政法的传统控权理论来自于英美,众多英美法学家完善了传统的控权论。传统控权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应当最大限度的保证公民的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机关干涉公民的个人权利。2、行政行为应当得到司法审查,从而达到限制行政权的目的。3、行政法的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控制,最大可能排斥自由裁量权。4、行政行为都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作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能执行。事实上,传统的控权理论是比较成功的,它保证了公民的权利、确立了行政审查的机制、并且源源不断的影响了后来的行政立法。但它忽视了效率在行政行为当中应有的作用,仅仅是顾及到公平,使行政就变成了一个臃肿的庞然大物。

现代的中国法学界以传统控权论为蓝本,提出了新的平衡论,它主张行政法应当平衡公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用相应的权利,得以与行政机关对抗,调和其与行政机关的巨大差距,真正的参与到行政诉讼当中,从而使自己从一个行政相对人变成了可以一定程度上主导行政行为的参与者。

控权的思想内涵

前文中提到过,现代中国的行政法律思想是平衡论,而控权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了平衡论当中。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依法行政原则,就是控权思想的体现。平衡论吸收了控权的内核,设置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例如法律优先原则、建立行政组织制度、健全行政程序、加强行政司法制度、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发展行政赔偿制度等。而控权也并非是一味的限制行政权,其核心内涵还在于平衡,若是使公民个人权利超过限度,则行政就会变成一张废纸。所以如今的控权更类似于一个适当的控制权力,要做到既不能让公民受到行政的过度压迫,也不能让行政机关被法律限制的过于死板。当行政法过于坚持控制与规范行政权,那么行政当中的效率就会被法条束缚,就可能会出现民众被行政机关“踢皮球”的窘境,这就与行政法当中的高效便民原则相冲突,故控制行政权也应当有一个适当的限度。但就我国的立法来看,行政法仍然是一个行政权大于公民权利的法律,所以平衡论的核心仍在于控制行政权。

总而言之,行政法限制行政权的原因,在于行政权和公民权利的极度不平等,当公民需要对行政机关做出反抗时,行政法就需要给公民反对行政权的权利,否则就会造成行政权的滥用。为了实现立法、司法当中的实质公平,所以行政法应当对行政权加以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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