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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水价构成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
1、职工薪酬。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和生产经营部门职工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
2、直接材料。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某某、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职工薪酬、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5、水资源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和核算。
第六条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2、管理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等。其中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3、财务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七条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三章 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核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折旧年限,分类核算,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分类计提。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价值的1.4%核算,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价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算,计入当期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供水经营者的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算;实际人员数量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利工程,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办法和程序进行评估,重新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前应准备以下资料:
1、供水经营者基本情况;
2、水量、水文、水质观测点情况,各类供排水历史资料;
3、供水经营者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
4、供水经营者人员数量及当地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员定额、编制、工资标准、社会保障基金交纳比例等资料;
5、供水价格核算应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1995年6月16日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财[1995]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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