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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成情况较为复杂,有的在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建成,有的占用小区内闲置空地或者非市政道路设施,有的占用小区内市政道路边。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车位和车库归属的基本原则是:(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二)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项目建设之初,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位、车库,归属建设单位(开发商),其有权处分,可以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将所有权转移给业主。小区的规划车位、车库不允许出卖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
车库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当然地认为属于业主共有。车库基本上都建设在地下部分,地下空间利用权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如果规定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由于车库、车位和住宅的配套比例不同、业主之间享有的住宅面积不同、商品房销售的状况不同等原因,归业主共有很难操作,据此,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对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有针对性地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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