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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产权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XX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产权交易项目在交易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意向方按交易公告的要求交纳的用于保证其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 保证金应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产权转让项目,交易保证金金额按不高于转让标的底价的10%收取,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二)增资扩股项目,交易保证金金额按不高于拟增资总额的10%收取,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三)资产转让类项目,交易保证金金额按不高于转让标的底价的10%收取,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四)资产租赁项目,交易保证金金额按不高于首年租金底价的10%收取,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五)土地流转类项目,交易保证金金额按不高于首年租金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行处置。
(三)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不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方的保证金,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或终结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
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交易机构应当在发布交易公告中明确保证金的相关交纳事项。意向方应按照交易公告要求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项目因发生质疑、投诉、举报被立案调查的,交易机构可暂不退还被质疑当事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且委托人在交易公告中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机构应按照委托人在交易公告约定进行处置;不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交易机构应自收到调查认结.定果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当事人,不计利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可在交易公告中明确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规定扣除交易机构的相关费用后,余款转至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交易合同》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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