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治理”下的律师职业规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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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职业规制体系的问题分析

A. 律师协会的自我规制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在我国律师职业规制体系中,律师协会作为职业组织应该发挥自我规制的作用,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律师协会的自律机制比较薄弱,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缺乏有效的处罚和监督机制。其次,律师协会在处理投诉和纠纷时,常常存在保护律师自身利益的倾向,而忽视了维护客户权益的责任。这使得律师协会的自我规制未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B. 自我规制、行政规制与司法规制的界限不清

我国律师职业规制体系中,自我规制、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三者之间的界限不清晰,导致规制手段的重叠和冲突。自我规制由律师协会负责,行政规制由行政机关负责,司法规制由法院负责,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三者之间的分工不清,导致规制手段的效果不明显。同时,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规制力度较大,常常会对律师职业进行过度干预,限制了律师的职业自由。

C. 规制手段多为事后的行为罚等问题

目前我国律师职业规制体系中,规制手段多倾向于事后的行为罚,缺乏事前的预防和引导。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被发现后,往往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制裁,这种惩罚式的规制方式往往无法起到预防和纠正的作用。同时,对于律师的违法行为,律师协会的处罚力度较轻,无法有效约束律师的行为,使得律师职业的规范化程度不高。

综上所述,我国律师职业规制体系存在律师协会自我规制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自我规制、行政规制与司法规制的界限不清以及规制手段多为事后的行为罚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二、西方国家律师职业规制的“规制治理”理念介绍

A. 职业主义的自我规制面临的挑战

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规制一直以来都是建立在职业主义的自我规制基础上的。律师协会负责制定行为规则和职业伦理准则,以约束律师的行为,确保律师行业的专业性和诚信度。然而,随着商业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职业主义的自我规制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律师们更多地将目光放在了商业利益上,而忽视了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此外,律师行业的全球化也使得律师们面临着来自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挑战,律师职业规制需要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B. 新的“规制治理”理念的引入

为了应对职业主义自我规制面临的挑战,新的“规制治理”理念被引入了律师职业规制。这一理念强调了律师职业规制应该是一种多元化、包容性的过程,需要律师协会、行政机关和法院等各方面的合作与互动。通过整合不同主体的资源和权力,实现对律师职业的全面规制。

C. 英国实践中的“元规制”方式

英国是一个在律师职业规制方面较为先进的国家,其实践中采用了“元规制”的方式。事务律师规制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简称SRA)是负责律师职业规制的机构,负责制定职业行为规则和职业伦理准则。在改革过程中,SRA将职业伦理规制范围由行为规则转向原则与专业标准的结合。这一改革不仅强调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还注重了律师在法律服务中的专业水平和质量。

同时,英国在律师职业规制方面也注重了风险合规的重要性。通过事前事中的风险合规沟通,取代了传统的事后惩戒手段。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前,需要与SRA进行风险合规沟通,并接受其监督和评估。这样可以确保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中遵守职业规范,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内容结束】三、律师职业规制改革方案

A. 将职业主义的自我规制与公共规制相结合

为了有效发挥律师协会的自我规制作用,需要将职业主义的自我规制与公共规制相结合。首先,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律师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符合规定标准。同时,律师协会还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明确律师的职业责任和行为准则。

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在律师职业规制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更加明确的律师职业规则和标准,并对律师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行政机关还可以加强对律师协会的监督,确保律师协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律师职业的公正和规范。

最后,法院在律师职业规制中的作用也需要得到加强。法院可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律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进行惩罚和纠正。法院还可以加强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评估,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B. 完善律师协会、行政机关、法院的规制范围

为了规范律师的行为和维护律师职业的正常秩序,需要完善律师协会、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规制范围。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律师的违法行为和职业不端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的从业资格审核和监管,确保律师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符合规定标准。法院应当对律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进行惩罚和纠正。

C. 改革现有的执法专项检查

目前,律师职业规制中存在着执法专项检查的问题,需要进行改革。执法专项检查应当更加注重对律师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管,对律师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进行评估和评价。执法专项检查还应当加强对律师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律师的违法行为和职业不端行为。

D. 实现职业与国家、社会、市场之间的互动规制

为了实现律师职业与国家、社会、市场之间的互动规制,需要建立律师职业的多元参与机制。首先,律师协会应当积极参与律师职业规制的制定和实施,发挥律师的专业智慧和经验。其次,行政机关和法院应当加强与律师协会的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律师职业规则和标准。最后,社会和市场应当加强对律师的评价和监督,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内容结束】四、总结与建议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律师职业规制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规制治理”理念下的律师职业规制改革方案。该方案旨在吸收西方国家的经验,将职业主义的自我规制与公共规制相结合,实现职业与国家、社会、市场之间的互动规制。

在总结律师职业规制改革方案的核心要点时,我们可以重点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协会的自我规制需要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律师协会的自我规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需要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的规范,建立健全律师自律机制。律师协会可以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其次,自我规制、行政规制与司法规制的界限需要明确。现行律师职业规制体系中,各个规制主体的职责和权力边界不清晰,导致重复、冗余的规制手段。应该建立起律师协会、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的有效合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避免职责交叉和信息不对称。

第三,改革现有的执法专项检查。目前我国律师职业规制中存在过多的事后惩戒手段,应该转向事前的风险合规沟通。可以建立起律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和合规制度,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减少事后的惩戒手段,提高律师的规范意识和合规意识。

最后,实现职业与国家、社会、市场之间的互动规制。律师职业规制不仅仅是律师自身的事务,也涉及到国家、社会和市场的利益。应该建立起律师职业规制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包括律师协会、行政机关、法院、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应该共同参与律师职业规制的制定和实施,形成多方共治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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