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XX省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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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关于转发XX省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 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卫某某,委直属各单位, 区属各社会办医疗机构,委机关各股室: 现将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XX省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 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皖卫某某〔2020〕330 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员会 2020 年 11 月 20 日 **_* 皖卫某某„2020 330 号 关于印发XX省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 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省属各医院: 现将《XX省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_* 2020 年 11 月 5 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XX省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 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X省消防 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 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 年版)》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人员密集场所消 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举办的医疗卫 生健康机构。 第三条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对管理运行区域的消防安全 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及相关标准规范。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 织,设立消防专项资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 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 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 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法委托 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 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2— 第四条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 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内部实行委托管 理(经营)的,合同书、责任书中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 任。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 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规划建设应坚持适度 超前原则,鼓励改革创新,加大智能手段应用。应建立完善消 防经费保障机制,存量资金优先保障,增量资金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 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办法,保障单位消防安 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 理、教学培训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 作计划; (三)安排年度消防安全专项经费,保障本单位防火巡查 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微型消防站、 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按规定根据单位规模、业务布局、楼层分布等实际 情况,合理设置单位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 —3— 消防器材、装备灭火药剂; (五)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六)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七)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 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并实施演练; (九)发生火灾时,在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组织力量开 展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指挥工作; (十)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七条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分管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为本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应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上级及单位内部有关消防法规、规章、办 法,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二)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并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研究隐患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火灾隐患;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4— 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 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组 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定期分析研判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并向消防安全责任 人报告,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 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 (九)组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 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内设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 (二)起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实施防火检查,并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 改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起草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开展维护保 养,定期组织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在位和完好情况,及时提出消 —5— 防设施器材配备、维修、更新意见; (五)负责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微型消防站、 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训练工作; (六)拟定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及技能的宣传教育、 培训工作,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增设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审 批、监督动火部门或人员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严格执 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动火管理制度; (八)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督促各部门建立 健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九)负责消防安全会议文件的起草、会议记录及对各项 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十)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备、管理工作; (十一)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各部门、科室的负责人为本部 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部门日常业务管理中, 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加强部门安全管理,落实 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本部门各项消防安全教育和 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及时解决工作中安全问题; —6—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本部门、科室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 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巡查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编制本 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 (五)组织本部门员工对患者、家属和外来人员等进行防 火安全宣传和禁烟安全教育。 第十条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负责人 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确定队员,合理选择站房 位置,按照标准及单位实际配备灭火、通讯器材及车辆装备; (二)制定值班备勤、器材维护、防火巡查、教育培训、 训练演练等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三)加强队员的业务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队 员常态化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 (四)安排队员分班次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 灾隐患; (五)利用广播、视频、橱窗、黑板报、内部刊物、微信、 钉钉、班组会议等,向员工宣传普及消防常识,提示岗位火灾 危险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六)发生火灾时,组织疏散人员并参与处置初起火灾。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员(需具备 —7— 国家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 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立即确认,确认真实火灾后立即拨打 “119”报火警并将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启动消防设施, 同时按要求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火情;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 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24 小时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等 记录。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应 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 运行状态,确保所有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 理人报告; (四)督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履行维保合同中确定的 各项内容。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保安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灾及时通知周边人员,拨打“119”报火警并 —8— 报告主管人员,参与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协助灭火救援;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 为; (四)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 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救援疏散预案、消 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及器材设置情况; (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熟悉安全疏散路线 和场所火灾危险性、火灾蔓延途径,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 作使用方法与引导疏散技能; (三)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加强与辖区消防救援 机构的联勤联动,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 (四)发生火灾时,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 现场等工作; (五)根据单位安排,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职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 自救能力; (三)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畅通; (四)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发现 —9— 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五)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 材、安全出口的位置,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单位消防演练,发 生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扑救并引导人员疏散; (六)指导、督促单位内其他人员遵守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 责: (一)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二)严格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 安全; (三)发生火灾后应在实施初起火灾扑救的同时立即报火 警。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 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 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 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 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微型消防 站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 — 10 — 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 考评和奖惩,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 容。 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管理。 (一)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制定交接 班、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 少于 2 人,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 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 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将下列部位(包括但不限 于)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库房、实验室、供氧站、 高压氧舱、胶片室、燃油燃气锅炉房、厨房、电动自行车停放 及充电处等; (二)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住院部、门诊部、 手术室、贵重设备室、档案资料室、信息机房等; (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 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风机房等。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 11 — (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范,严禁 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品。使用乙醚、酒精灯等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的科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按照操作规 程取用和存放,设置明显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 灭火方法,避免邻近或接触热源或被阳光直射; (二)手术室、产房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仪器设备放 置应符合防火要求,定期维护保养;麻醉间要保持良好通风; (三)病房、重症监护室应保持通道畅通,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使用医疗仪器设备,保管酒精等易燃危险品,窗口、阳台、 逃生门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重症监 护室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病房内的房门或床头及病房公共 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 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 说明; (四)库房应与其他场所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剂室内的制剂电器应某某 人负责在固定地点使用,工作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 (五)供氧站、气体间和用氧部位应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 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不 得在供氧站内灌装氧气袋;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 保持供氧设备正常使用;治疗带由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保养; (六)危化剧毒品库、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样品库、菌 — 12 — 毒种库走廊以及过里.道应设置显著的火警标志、说明以及应急 通道标志;消防器材应置于靠近实验室的门边,以及走廊和过 道适当位置,定期检查和维护; (七)燃油燃气锅炉房应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门的 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锅炉房, 应查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八)档案资料室、信息机房需配备自动报警灭火装置, 并有专人管理,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巡检及维保;变配电室、风 机房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木箱、纸箱等可燃物;应定期检修 变压器、风机房和配电盘(柜),查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 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九)消防控制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控制室的入口处 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 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内设主管部门和相关 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禁止使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 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 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 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停或长期带故障工作;需要维修时, 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 13 — (四)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 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 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五)每日应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巡查应明确 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六)每年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 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至少进行 1 次维护保养, 确保完好有效; (七)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 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 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 停用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应同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灭火器管理。 (一)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 压力指示区保持在绿区;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等环境影 响;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 放稳固,不应被挪作他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二)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每月至少进行 1 次检查,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 (三)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 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四)应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使用期 — 14 — 限、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安全疏散管理。 (一)安全疏散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消防安全 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二)单位应确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三)单位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的门; (四)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应保持完好,门 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五)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需要保持开启状态的防 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 完好有效; (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 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七)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 障碍物,且在其 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八)应急照明灯、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 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九)消防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晰,且不应被遮挡; (十)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一)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 — 15 — 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 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 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 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 电气防火管理。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 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 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十)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确定消防档案信息维护 和保管人员。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 应永久保存。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要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检查指导,科学 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内部检查、 考核、评比内容。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如实、及时报告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得 迟报、漏报、瞒报。 — 26 — 第四十七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 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约谈机制,对未依 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损失的责 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 关标准规范执行。 — 27 — **_*公室 — 28 — 2020 年 11 月 5 日印发 校对:戴某某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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