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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科技进步,推动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立项、组织编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省建设标准设计站(以下简称“省标站”)具体承担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立项论证、编制、复审、修订、咨询、宣贯培训等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工程建设标准,纳入建设工程类科技成果的评奖范围和优秀勘察设计评奖范畴。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成果纳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个人职称评审的主要业绩。
参与编写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可视为完成相应注册期继续教育50%的选修课时。
第六条 鼓励有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社会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或为了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全省工程建设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安装)、竣工验收等质量和安全要求;
(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环境保护、抗震(抗疫)应急和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的要求;
(四)工程建设有关试验、检验、检测和评定方法的要求;
(五)工程建设专用的信息技术的要求;
(六)城市建设和管理有关技术要求,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城市更新、城市设计、城市历史文化和风貌标准等;
(七)其他工程建设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九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体现本地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
(二)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相应的科研成果已经鉴定或在工程建设中技术成熟并有应用实例,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要求,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不低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与相关地方标准之间应协调配套,不得重复、矛盾;
(四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以及
有关的指导性资料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查处。
未按照规定程序、标准组织编制地方标准的;
未依法履行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职责的;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8日起施行,至2026年8月7日废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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