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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的立法治理——以长沙城区为例
[摘要]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而在*_**,噪声污染持续占据一定比重。噪声污染的来源广泛、成因复杂,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噪声污染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保证立法的普遍适用性,也要针对不同噪声污染的来源、活动、主体等设定差异化的具体控制要求。为此,需要考量我国噪声污染治理法律环境和外国噪声污染治理经验。
[关键词]噪声污染 立法 治理 噪声污染防治法 长沙 国外经验
一.噪声污染的特点和治理要点
与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不同,噪声污染是典型的能量型、感觉型污染。噪声源、噪声的传播路径、接收者的实际状态及其相互间的具体关系,会对噪声污染的治理工作产生直接影响。其主要表现在,不同区域、 不同时间、不同人群可能对噪声污染提出不同的治理需求。这就意味着,大量的噪声污染治理工作需要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加以实施,而噪声污染立法必须为此进行必要的制度设计。
而噪声污染治理是一项关乎生活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的社会公共事务,需要对相关主体及其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甚至禁止。但是,这种限制或禁止不应是无条件的、不受限制的、不计成本的,必须充分考虑对相关主体进行利益限缩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同时,噪声污染治理也不是唯一的、孤立的社会公共事务,相关噪声控制措施的开展还可能对同时存在的其他重大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绝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急功近利。
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完善也是践行“环境正义理论”的必然要求。环境正义源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兴起的环境正义运动,其是对美国日益严重环境问题所做的一种理性思考,也是对贫困或低收入等少数群体环境生存权的一种现实回应,是罗尔斯正义论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与理论创造。随着环境正义运动的发展,美国联邦环保署(EPA)正式对该理论做了解释: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发展、实施及执行方面,所有人——无论种族、肤色、国籍或收入——均应被公平对待……公平待遇意味着任何人都不应在政府、工业和商业运营与政策造成的负面环境后果中承担不成比例的份额。然而,环境正义的实现只是弱势群体所奢望的一种理想状态,自工业革命以来,以环境污染为代表的环境不公逐渐成为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噪声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实例之一,其导致的环境风险与现实损害往往由在教育、收入、职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承担过高比例。特别是,在城乡二元化背景下,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仅将城市噪声纳入法律治理范围,无疑是对乡村层面噪声污染治理问题的直接忽视,这会极大损害乡村民众本应享有的环境利益,也有违环境正义理论所要求的所有人都平等享有环境法律对待的权利。因此,在现行噪声污染防治立法难以适应新形势的情况下,在所有公众对良好声环境质量利益期待的背景下,环境正义理论为搭建我国新的噪声污染治理结构、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提供了必要的哲学根基。
二.我国的噪声污染治理法律环境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所谓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此规范设计的一个明显漏洞在于,其仅仅将 “噪声”定义为一种 “干扰人们生活环境”的声音,并未在“噪声”定义中纳入影响 “生物生存发展”的声音。由此一来,该条第二款对 “噪声污染” 法律概念的界定仅限定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事实上,噪声污染除了会对人类产生危害,同样也会对生物物种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噪声对动物的侵扰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cnki.ghudu.2021.00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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