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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风险管控制度
一、学校可能存在的与损害未成年学生权益有关的法律风险
根据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根据我国《未成年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存在的法律风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学校“硬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导致在校未成年人学生人身损害的风险。
学校“硬件”设施致未成年学生损害。学校因为学生密集,学校范围内的教育、生活设施,如果存在安全问题,或是管理、维护不当,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常见的有校舍、教室、学校办公楼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或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其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等给学生造成的伤害。
(二)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可能发生的风险。
1、例如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是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2、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用品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注意,导致发生食物路中毒或其它事故;
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5、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未成年人学生,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和保障义务等:
6、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三)学校教职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方式、方法违法、违规构成侵权的风险。
如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如出现此类行为,教职工和学校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后果严重,如致未成年人学生死亡的,责任人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刑事犯罪。
(四)学校未履行防止损害扩大或加重义务的风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
这实际上是明确了学校在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学校还负有防止损害加重或扩大的义务,例如学生在校期间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情形下,如学校发现,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加重的义务;在第三人对未成年人学生进行伤害的情形下,同样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伤害扩大的义务。
(五)未履行告知与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直接相关信息的风险。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有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义务。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时,学校应当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六)学校在聘用、任命教职工上存在明显过错的风险。
如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比如学校在聘用教职工上存在过错,没有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聘用了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人担任学校教职工,如其精神病发作对在校未成年人造成伤害,学校要承担责任;又例如学校教职工患传染性疾病,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没有采取必措施的。
二、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高学校教职工法律防范意识的主要措施和做法。
(一)确保硬件设施的安全,排除安全隐患,防止硬件设施对未成年人的损害。
《中小学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重中之重,在学生的周围或者我们的工作中都存在着影响学生的安全隐患,为了预防和消除火灾等各种不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的在校安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防范措施:
1、在全体教职工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2、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定期实施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安全自救能力,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在校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不受损害。?
3、学校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全防范制度,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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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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