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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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及我省实施意见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现在皖工作已满1年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推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三章 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学历、任职年限及业绩成果。

第九条 技术员条件

(一)具备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

(四)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技术总结1篇。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一)具备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能够独立完成和指导一般性技术工作,参与处理所从事专业范围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技术总结2篇。

第十一条 工程师条件

(一)掌握所从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所从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所从事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独立承担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所从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所从事专业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 参与完成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市厅级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所在单位科研、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2项,且经第三方评价或已通过验收;

3. 参与编制所从事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工法等1项,或企业标准2项,且已颁布实施。

(五) 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3篇,或公开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成果形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年刊等)。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应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所称以上含本级。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XX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发〔2012〕67号)同时废止。

**_*公室 2019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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