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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级民主监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32号)和《**_*法(试行)》(京办发〔2013〕17号)和中共**_*、中共*_**组织部、中共**_*、**_*《关于印发〈**_*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基发〔2013〕484号)的精神,结合XXX农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体系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靠群众,坚持改革创新,认真履行好村务监督工作职能。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乡、镇(地区)纪检部门的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与村民委员会同期换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
(四)熟悉本村情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列入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全体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工作由村党组织主持,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后,村党组织应当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党组织应及时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确认,并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布结果,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党组织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缺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测评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和治安处罚的;
(五)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决定,由村自行解决。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乡、镇(地区)财政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地区)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体系,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进行量化考核,乡、镇(地区)村要分别签订年度考核岗位责任制,促进村务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对阻挠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XXX民政局商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工委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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