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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民 自 治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使我村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民主管理轨道,根据我国《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政.和策,并结合我村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政.和策规定的范围内,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相关事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准则,无论干部、党员、村民,人人平等,全体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自觉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村民,积极参加会议,收集村民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支部和村委会反映情况。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决议,协助村委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任期一致,每一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召开。如两会议的决定不一致时,以村民会议的决定为准。
第七条 村民会议选举村民委员会,审议和通过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否决或修改不适当的决议。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3年,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2、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
3、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依法管理财务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教育村民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村民自治章程,自觉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依法纳税、计划生育、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扶助残疾人等应尽的义务;
6、组织推广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7、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8、因地制宜地兴办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9、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0、妥善处理与邻村和驻本村其他单位的关系;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每周星期二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政.和策水平。
2、会议制度。村委会每周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3、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4、村务公开制度。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分工及工作补贴;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费方案;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救灾救济、优抚政策等及有关村民利益和关心的重大问题。建立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每季度公布一次。
5、议事制度。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即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经济发展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和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是:负责民间纠纷调解,治安保卫、安全生产、法制、防火、征兵等工作。
社会事务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文化、教育、卫生、妇幼、广播、计生、民政等工作。
经济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本村经济活动的管理,为本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服务。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本村划分为13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小组长必须是年满18岁以上,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拥护的村民担任。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1、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3、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节 村民
第十四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
2、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批评意见,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3、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的权利。
第十五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尽的一切义务。
2、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定、决议。
3、按时完成村委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4、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五节 村干部
第十六条 村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3、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4、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履行职责,勤奋工作,带领村XX劳致富。
5、不吃请、不受礼、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6、以身作则,各项工作起模范带头作用。
7、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8、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十七条 本村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林地自留地等,都归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提高地力。严禁在承包土地上挖土、盖房,取沙建坟或私自将土地转为非农业用途,国家建设经济发展需征、占用集体土地,每个村民必须服从。
对不精心经营,造成承包土地荒芜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地撂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十九条 严禁侵占街道、巷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3、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印的人员;
4、收、拾废品的人员;
5、非法经营食品加工人员;
6、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污染、有严重腐蚀物品的人员;
7、其它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生活的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七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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