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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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公告

第1号

《**_*法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9月1日**_*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_*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实行按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招生。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第四条 本省中小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分级

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和数据交换正常运行。

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学校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只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学生及学生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为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并对提供无效或虚假信息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五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某某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地区,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7周某某。

普通高中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分校制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直属学校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第六条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_*》(见附件1)。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做出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入学新生须于新学年开学2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于开学后2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区学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籍学生(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_*法(试行)》(云教基[2012]34号)、原《**_*法(试行)》(云府登[2006]208号,**_*规范性文件发布公告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1.**_*

2.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

3.云南省义务教育证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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