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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
——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债券发行融资监管,提升审核透明度,**_*(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所围绕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开展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人组织机构运***治理情况、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结构与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特定情形发行人的特殊信息披露及相关核查情况。
第三条 公开***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债券的挂牌条件确认,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合理***债券申报发行方案,强化本指引所列重点关注事项的针对性信息披露,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中介机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做好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核查工作,评估***债券发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审慎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第五条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核查职责。
本指引仅列举部分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本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市场发展情况定期修订、更新本指引。
第二章 组织机***治理
第七条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事件起因、进展情况及其对自身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债务违约等负面情形,并对发***治理、经营情况或偿债能力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情形审慎***债券申报规模,原则上募集资金应用于偿还***债券。
第八条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负面舆情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自身偿债能力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负面舆情,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频繁受到监管关注或问询、面临大额诉讼、存在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支配的发行人股权存在高比例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事项,可能造成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稳定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事项对其经营、融资环境及偿债能力造成的影响。
第十条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频繁或变动人数比例较大的,发行人应披露变动原因及其对自身组织机构运行的影响。
第十一条 发行人非因生产经营直接产生的对其他企业或机构的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以下简称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余额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总资产3%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下列事项,并作风险提示或重大事项提示:
(一)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定价机制。
(二)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的前五名债务方及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发行人与前5名债务方形成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的原因、回款相关安排、报告期内的回款情况。
(四)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余额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总资产5%的,应承诺债券存续期内原则上不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余额。
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余额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总资产10%的,本次申报债券的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发行人短期债券余额占比较高且增幅较大
第三十二条
3-6
发行人属于关注情形的城市建设企业
第三十三条
3-7
发行人属于房地产企业,且特定财务指标存在负面情形
第三十四条
3-8
发行人存在重大无先例或存在争议的特殊会计处理,可能影响本次债券发行条件或对投资决策影响较大
第三十五条
注:1.如存在相关情形,请主承销商在“相关情况简要说明”栏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原则上不超过150字。
2.该表格与本指引第三十八条要求提交的主承销商及相关人员项目违约情况,请承销机构加盖公章,并在项目申报时,在项目申报系统中通过附件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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