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某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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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某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

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的实施, 进一步加强

师德师风建设, 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

项某某》,并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印发实施。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

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

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 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

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

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

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

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

守法律法规, 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

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

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

学生成长规律, 因材施教, 教学相长; 不得违反教学纪律, 敷衍教学,

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 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

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

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

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

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

派,自重自爱; 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

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

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

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 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

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 旅游、 娱乐休闲等活

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

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 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 或为校外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质、 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

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 报主管教育

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 开除处分 ,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

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

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 报主管教育部

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

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

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 按照管理权限, 由教师所在学校或

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

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

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

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

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

设管理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

谈、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

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

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

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

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

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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