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雅达等三家密码器企业垄断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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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雅达等密码器企业垄断协议案”中,信雅达等三家具有竞争关系的密码器经营者,未直接签订书面协议,但共同参加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进行了意思联络,实施了固定销售价格等多项共谋行为。**_*的行政性垄断问题,指出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但未对其作出处罚。此案与前一案的相似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乍一看,该规定似乎可对此作出调整,但问题在于,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并未“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而是对其进行“组织”和“帮助”。可见,《反垄断法》第36条具有规范非典型轴辐协议的潜力,但需要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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