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分析

本文由用户“lusia_123”分享发布 更新时间:2023-07-25 08:46:03 举报文档

以下为《以案为鉴: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分析》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以案为鉴: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分析

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现结合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点评,透过本质看问题,值得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以案为鉴,引以为戒。

1.自作主张,不按规定请示报告

**_*收到反映高某某南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田锦陆有关问题的举报件后,将其交高某某纪委查办,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上报调查结果。经过调查,高某某纪委查明了南营村挪用种粮补贴资金95.6万元的违纪问题。然而,时任高某某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的钟某某,对此问题责任人认定错误、量纪畸轻,将责任较轻的村党支部副书记田振雄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并对其立案审查;将本应是直接责任人的田锦陆认定为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上述错误处理结论,钟某某没有按时上报,既未经交办单位普宁市纪委同意,也未向高某某党委汇报便擅自实施。且在普宁市纪委明确相关处理结论错误后,钟某某未及时改正,致使田锦陆威被立案追究责任。钟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分析点评: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不按规定请示报告,既违反工作程序,又容易出现工作差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章第五条明确,“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十条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此外,《工作规则》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中,都规定了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这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督促纪检监察干部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法治思维和纪律规矩意识。

2.私自留存、违规处置问题线索

2018年8月29日,**_*召开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警示教育大会,***、区纪委原书记葛军成为警示教育片中的主角。查阅葛军的违纪情况通报,“私自留存信访举报信件”赫然在列。

2018年5月31日,据**_*消息,**_*副书记、纪委书记张皓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违纪行为包括“不正确履行信访核查职责”。

与张皓类似,**_*员、纪委书记***的信访件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未按程序和要求认真调查核实,就作出予以信访结案的结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分析点评:

处置问题线索是做好监督执纪工作的基础,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出问题,监督执纪质量必然打折扣。对此,《工作规则》第四章第二十条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并在本章明确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确保对问题线索的处置全程可控。针对私存线索行为,第九章第七十一条明确了处理规定,释放了零容忍的鲜明信号。

3.跑风漏气,泄露审查调查信息

2018年9月,**_*、州监委原副主任赵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消息公布。据通报,赵某某在案件办理期间,私自会见初核对象,将党组织纪律审查中尚未公开的事项透露给初核对象。

2018年9月,时任**_*员、纪委书记吴某某,将反映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问题的举报信复印给被举报人之一的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宁伯承。其后,宁伯承经由该镇那碌村村民潘某某,通过微信将举报信复印件照片转发给主要被举报对象——该村村委会原主任潘观景和村委会原副主任潘某某,导致泄密事件发生。潘观景指使他人打电话并到举报人家中质问、威胁举报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吴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点评:

保密纪律历来是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的钢规铁纪,更是监督执纪工作的生命线。然而三令五申之下,仍有人或无心或有意,触碰这根红线,其背后要么是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淡薄,不把纪律、规矩当回事;要么是有利益勾连,甚至为一己私利不惜铤而走险。《工作规则》第九章第六十七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明确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并在第七十一条要求,对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为仍然不重视、不收敛的人敲响了警钟。

4.接受请托,说情关照

2018年8月,**_*记刘军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受托求情”是刘军违纪违法行为的一个关键词。2009年8月,兵团第一师7团原团长侯某被“两规”,其妻为让组织从轻处理侯某,通过一位商人联络到时任兵团纪委常委的刘军,并送给他40万元。2011年,兵团第一师*_**、场长刘某听说自己被举报至兵团纪委的消息,为了打探情况,刘某找到刘军并送给他价值62.6万元的金条4块。2年后,刘某受到审查,为得到从轻处理,又送给刘军50万元。

此外,**_*、省监委原副主任杨某某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接受请托对被审查人给予关照,将监督执纪权变为送人情、谋私利的工具。杨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

分析点评:

接受请托,为他人打探消息、说情关照,讲到底是利益驱使,拿组织纪律换取个人利益。对此,《工作规则》第九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设立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制度,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强化自我监督,压缩以权谋私等行为的生存空间。

5.违规干预、插手审查调查

2018年1月20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了湖南省6名厅级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的消息,其中,2名纪检监察干部格外引人关注。据通报,**_*李某某、省纪委原纪检监察四室主任曹明强均存在插手和干预执纪审查工作等问题。李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曹明强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费待遇。

分析点评:

干预审查调查,为他人抹案子,损害的是监督执纪的公正性,玷污的是纪检监察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工作规则》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通过严格报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严格管控措施使用、强调重要取证工作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等,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为干预审查调查行为设防。同时,第九章第七十一条明确,对干预审查调查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为纪检监察干部划出了红线,必将进一步强化纪律的威慑力。

6.与商人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

2018年12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_*、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邱大明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将监督执纪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

存在这一问题的,还有**_*原纪检组组长陶志刚、**_*纪检组组长吴某某。陶志刚把市纪委干部的身份当作结交私营企业主的“名片”,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吴某某利用担任省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执法监察一室副主任、副厅级纪律检查员、驻原省卫生厅纪检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单独或通过其妻子朱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药品销售、子女工作、药品提价、申诉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151万余元。

分析点评:

监督执纪权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这一权力是组织赋予的,本应用来为党和人民服务。然而,极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把监督执纪权当作谋取私利的筹码,甘于被“围猎”、受贿甚至主动索贿,无疑是错误的权力观在作祟。《工作规则》第九章第七十一条对以案谋私、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作出明确处理规定,有利于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倒逼纪检监察干部正确用权、谨慎用权、干净用权。

7.违规处置涉案财物

据中央纪委网站2017年6月5日消息,**_*宋川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他的违纪行为中有一项:违规处置涉案款物。

分析点评:

涉案财物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链条长、环节多、时间跨度大,稍有疏忽就可能出现问题。从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发生的轨迹来看,对贵重涉案物品随意调包、顺手牵羊,或将涉案款打入个人账户投资谋利等现象并不是个例。对此,《工作规则》第七章第四十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盯住人、管住钱、看住物,才能防止个别人动歪脑筋,斩断伸向涉案财物的黑手。

8.失职失责,监督执纪工作出现失误

2017年5月,时任湖南省*_**员、纪委书记田某某在核实荷叶塘村换届选举问题时,采取口头询问的方式向与举报内容有直接关联的黄某某进行了解,致使举报信息泄露。之后田某某在找黄某某进行谈话并制作笔录时,将其单独留在谈话场所,导致当时所做笔录被黄某某私自复印带走。2017年6月,芷江县纪委对田某某立案审查,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纪检监察岗位。

分析点评:

监督执纪工作出现失误的原因有很多,而说到底,还是责任落实不到位甚至缺位。《工作规则》第九章第七十三条明确提出,“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使命,只有在履职过程中恪尽职守,把每个细节都做到位,确保每道程序都依规依纪依法,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差错,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9.拉大旗作虎皮,借办案之名谋取私利

2018年4月,**_*发出10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通报,其中,*_**原干部钟某“榜上有名”。原来,2016年12月,钟某受人请托为其解决个人宅基地分配问题,私自带领保安员前往当地居委会,以纪委办案的名义向该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施压。事情曝光后,*_**立即介入调查。最终,钟某为自己的“仗义”付出了代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安排提前退休。

分析点评:

纪检监察干部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整个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决不能打着监督执纪的幌子,摆架子、耍威风甚至搞特权、谋私利。《工作规则》第九章第六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新增的这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督促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做到让党放心、人民信赖。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为使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更好地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经商中央组织部,提出如下意见。

一、派驻纪检组应当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建立健全规范党组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

二、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和有关行政领导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派驻纪检组在驻在部门按规定征求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人选的意见时,应当按时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四、派驻纪检组应当了解汇总对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在用车、住房、出国(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派驻纪检组了解驻在部门党组成员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并报中央纪委。

五、派驻纪检组通过了解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参加对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派驻纪检组定期向中央纪委报告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六、派驻纪检组应当派员参加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述职述廉会议,了解相关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情况。

派驻纪检组要将驻在部门党组成员的述职述廉情况向中央纪委作综合报告。

七、派驻纪检组通过参与民主生活会前征集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意见的工作、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了解党组及其成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明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八、派驻纪检组应当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的规定,办理涉及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的信访举报件。

九、派驻纪检组组长要主动与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

十、派驻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派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调研等。

派驻纪检组需要采取上述方式开展工作,涉及重要事项的,一般应事先与驻在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应当事先报经中央纪委批准。

十一、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派驻纪检组必须及时向中央纪委报告,并根据中央纪委的要求向驻在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一)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涉嫌违反党纪问题及其他非正常情况;

(三)派驻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提出纠正意见,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四)中央纪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二、派驻纪检组按规定向中央纪委报告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由中央纪委发函请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建议由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或者由中央纪委委托驻在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进行谈话;

(三)建议对反映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违反党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十三、派驻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除必须向中央纪委报告的外,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

以上为《以案为鉴: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分析》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图片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