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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工作办法
(2020年7月24日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发展需要,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学位委员会”)按照我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 课程学习要求
博士研究生(简称“博士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在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其中,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非学位课不低于60分。
第四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博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学位论文课题研究,撰写完成学位论文。
二、学位论文应是系统、完整、规范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另行规定);正文一般不应少于5万字。
三、学位论文应能表明学位申请者确已掌握了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四、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及内容可形成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并能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涉密学位论文除外)。
五、论文作者对本人学位论文的文责负责;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表述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无创新性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审
一、学位申请者应在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学位分委员会”)组织的资格审核(课程审核、学位论文查重、《合肥工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中要求的相关审查等),达到课程学习要求和学位论文要求后,于答辩前3个月将完稿的学位论文报送有关单位,用于同行评审。
二、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双盲方式进行,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聘请5位同行专家盲审论文。盲审意见中,至少有4位专家给出评审“通过”意见时,论文评审结论为“通过”;若有2位及以上专家给出否定意见,则该论文本次评审结论为“不通过”。
三、学位论文评审结论为“通过”的申请者,应针对专家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后,并经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方可举行论文答辩;评审结论“不通过”的学位论文,修改期限为1~2年。修改后的论文须重新评审。重审论文仍不通过的,取消该论文作者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申请者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后,方可举行论文答辩会;答辩会一般应公开举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位或7位教授级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中博士生导师应某某2/3以上,且外单位的专家应不少于2位。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兼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三、学位分委员会须委派一名责任心强、办事认真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详细记录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并处理答辩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四、答辩委员会依据论文质量与答辩情况,作出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答辩委员中2/3以上同意,方可获得通过。
五、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提出具体的意见。对于通过答辩、需少量修改的论文,申请者可在15天内进行修改,并由导师审查认定后,作为学位申请材料上报;对于通过答辩、需作较大补充修改的论文,申请者可在3~6个月期间内进行修改,并由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学位分委员会审查认定后,方可作为学位申请材料上报;对于未通过答辩、限期修改的不合格论文,申请者须在1~2年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第十三条 学位办应建立学位申请及授予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_*公室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相关学位授予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学位办负责受理对学位申请、论文评审及答辩中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对违反《合肥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细则》者,依照该细则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自2016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施行,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原《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工作办法》(合工大政发〔2013〕150号)执行至2015级,之后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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