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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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 王某某目录CONTENTS01.基金征缴02.03.0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丧葬抚恤一、基金征缴1.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

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2.单位职工

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60的%按60%计算,高于上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300%的按300%计算。

3.个人账户

个人帐户计帐比例:1995.10--1997.12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单位平均缴费基数8%,1998.1--2005.12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1%,2006.1至今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3.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文件依据:《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四)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五)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四、丧葬抚恤[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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