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苍南县出租厂房十条刚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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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文件

苍安委〔2018〕1号

***员会

关于印发苍南县出租厂房十条刚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县出租厂房领域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印发《苍南县出租厂房十条刚性管理办法(试行)》,请予以贯彻落实。

***员会

2018年5月28日

苍南县出租厂房十条刚性管理办法

(试行)

1.出租厂房租赁双方未按规定到属地乡镇进行厂房租赁备案登记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改。

2.出租厂房租赁双方未与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改。

8.出租厂房存在电气线路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未按要求安装“智慧用电”设备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改。

9.出租方将违建厂房、危房或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的厂房予以出租的,或承租方租用以上出租厂房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关闭,涉及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0.出租厂房业主及相关人员私拆封条,或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规定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两年。

(以上所指“出租厂房”含“厂中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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