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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张某某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代序)
这一部分作者采用了许多法律格言,使得论证有力。同时因为格言大多言简意赅,所以能更好的表现出作者所想要体现的深刻道理。开头部分就提出“有人就有法,有社会就有法”以及“法律存自远古,时代越糟,法律越多”等观点。从这里我得出:法律的产生是顺其自然的,同时法律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以当今时代为例,法律无论是对个人、社会,还是国家,都至关重要。于个人而言,法律是人民科学捍卫自己的底气。它能够带给人民极大的安全感,从而使得人民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利益,敢于对不公平说不。于社会而言,法律可以维持社会的和谐安定,从而给人民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于国家而言,法律在前两点中起作用后就能促使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推动国家的进步和发展。
之后,作者又提到法律是正当化的准则,法律的不确定性也是为了能够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来做出更公正的判断。法律应当被一切人理解,需要简洁易懂。而最重要的是法律的解释,其中有一句话令我印象深刻:“只有解释,才能使古老的法律吃着新鲜的事物。”这句话生动形象的体现了解释对于法律的重要性,因为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社会走向以及观念,所以解释能够支撑法律“行走”于不同的时代。此外,作者还提出“法律的睿智不能以金钱评价”,法律于我们而言,是最杰出的智慧,没有人比法律规定更聪明。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则可以看作是法,正所以有法的存在,我们才能生活在和谐安定的环境中,在法划定的自由的范围中做自己想做的事。
以当今社会为例,在这个法律知识较为被大众所熟悉的时代,人们越来越懂得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利用法律武器去捍卫自身的权益,捍卫正义。即使有时会出现冤案或者一些小差错,我们都应该相信:“法律有时入睡,但绝不死亡。”众所周知,人无完人,法律也同样会出现漏洞。不过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样的结果有时可能会因为对语言的解释不同,换句话说,就是有时对法律的诠释有所不同。但是这并不意味法律会放任这样的现象发生,你可以永远相信法律的公正性。不管案情有多么复杂难办,法律工作者都会尽全力为其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去捍卫正义。我们始终相信正义终将战胜黑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这个网络发达的时代,网络上滋生出了一类被网友们定义为“键盘侠”的群体,由于网络上可以`使用网名,所以他们大多躲在阴暗角落里在键盘上敲打出一些无关自身痛痒,却能让别人心碎,愤怒的话语。当他们在现实世界中受到一些打击和挫折时,总是习惯性将自己的不满发泄到那些比他们优秀的人身上,从而得到一些快感,但是殊不知他们这样的行为有时候严重了,甚至会间接害死一个人,这让人不禁思考他们这样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惩戒。虽然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去惩戒这样的行为,但是令人欣慰的是,在网上辱骂、诽谤烈士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不得不说,这样的规定实在是让人觉得大快人心。同时,也让人们更加相信法的公正。因此,法不是嘲笑的对象,也不应该是嘲笑的对象,而是我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律是犯罪和刑罚之源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也可译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格言最先由近代刑法之父费尔巴哈用拉丁语表述出来,而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其使英国人的人权在法律形式上得到了保护,奠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而“寻支流不如探渊源”,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以及心理强制说。
三权分立学说由洛克首先提出,孟德斯鸠最终完成。洛克认为三权分立是建立法治原则的前提,只有划分国家权力,国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才能得到保障,同时体现了宪法基本权利的权力与制约原则。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掌于不同的人、不同的国家手中,也体现出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通的约束力。从这一点来说,洛克对法律权力的制约平衡有着自己较为深刻而客观的认识,以至于这样的原则依旧沿用至今。在现代社会,人民是制宪的主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而在我国的宪法的基本原则中就包括了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这项原则是为确保人民的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而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范围及其行使方式的原则。在这一点上,洛克所主张的三权分立与我国现代宪法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有着一定的共同点。国家本就是由人民共同组成,也是由人民齐心协力、在共同的努力下才能够保持和谐和稳定,从而不断的进步和发展。所以我个人觉得洛克这样的思想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合理性,同时也符合民众的期待。一个国家要发展进步,离不开优秀的领导者,但是更重要的是民众与领导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因为只有当领导者符合了民众的期待,让民众觉得是值得信赖的,取得了民众的信任,民众才会跟着领导者的步伐,大家一条心的去做对国家发展和自身的美好未来而奋斗和努力的事。当然,最重要的还有“不逾矩”,在这个大家都追求更好的发展和进步的社会,虽然职位会有高低,但是我们都应该各司其职,恪守本分。即使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也是如此,但是因为人都有犯错的时候,所以就必须借助法律的力量来防止这样的事件发生。所以从这一点来说,洛克所主张的三权分立对现代社会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三权分立的这种分权常常会成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从人民民主的理论出发,在肯定这种理论的历史进步意义的基础上,也对其理论及其实践中的弊端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们的理论和论述影响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实践。同时较之西方国家强调权力之间的分离制衡,我国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更注重权力分工与集中相统一基础上的权力的相互监督。西方国家只注重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而我国不仅强调国家机构内部的监督,也重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活动的监督。权力是一把利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驶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因为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到制约和监督,都可能会被滥用。只要权力不受到制约,必然产生腐败。所以不管是哪个国家,为了长远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都需要调整好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
接着,就不得不提起作者所写的关于心理强制说的内容了,在阅读这一部分时,给我一种峰回路转的感觉,因为在费尔巴哈根据心理强制说在自己的教科书中提出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后,出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后面有许多人都对他的思想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所以在阅读的过程中,也会跟着思考心理强制说的内容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首先,心理强制说以人是理性动物、又有自私特性为基点。其基本内容为,一切犯罪的心里成因均在人的感性之中,人们对行为的快感或者对行为所产生的快感的欲望的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为了抑制这种感性,就需要使人们知道,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痛苦大于因犯罪行为本身所产生的快感。所以具有理性的人都有就愉快避痛苦、计较利害轻重的本性,因此理性的人会在心里为自己建造一道遵守法的“墙”。这道“墙”会规范他们的不理智的行为,促使他们不会实施犯罪行为。而心理强制说与古典经济学相对应,古典经济学预想如果等价交换能够保障等价交换与个人的自由经济活动,整体经济便能发展。但是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因为在涉及感情的问题时,谁都没有肯定的答案,跟环境等因素也会有很大的关系。而费尔巴哈认为人们通常是基于快乐痛苦的原则而行动,如果能保障个人的活动自由,给予与犯罪等价的刑罚,便能维持整个社会秩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生存,就必然会受到所处环境以及一些意料不到的因素而受到影响。因此,一个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并不是只取决于个人的悲欢情绪,还应当取决于当时这个人所处的复杂的环境因素以及那些意料之外的因素。在这个好像什么都变得快节奏的时代,人们的生活压力也越来越大,有时候虽然知道在一些事情上不应该失控,但是压力让人变得不理智,家庭开始争吵不休,矛盾也不断激增,可是仅仅压力这一项并不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而应该是长期积累和突然发生的变故等综合起来的因素造成人们行为上的失控。在这一点上,刑事古典学派也对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进行了批判。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是这种选择仅取决于行为人对愉快与痛苦的比较。虽然其代表人物没有明确指出到底取决于哪些因素,但是这也至少表明了他们并不完全赞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期待不处罚是实施犯罪的最大诱因”,换句话说,就是人们在实施犯罪前的侥幸心理,这和书中所提到的德国的埃里克的观点相一致。“不处罚给予实施犯罪以不断的诱惑予实施犯罪以不断的诱惑”,“期待不处罚给予实施犯罪以不断的诱惑”,这里的期待不处罚和诱惑其实是人逃避现实的体现,逃避是人的本性,而侥幸也是逃避现实的一种方式,这样的会让人陷入自欺欺人的“幸福”怪圈,觉得自己所做的事情是遵从内心的想法,所以即使超出了法的界限,最终受到了惩罚,也可以逍遥自在、心安理得的去接受。不得不说,这样的感觉实在是极具诱惑力,但是通常情况下,我们的理性会不断提醒自己不能这样做。可是从相反的方面来说,一旦感性战胜了理性,就变成了我们现在所说的:破防了。都说冲动是魔鬼,所有事情的发生也都是蓄谋已久。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的确如此,不管是打架斗殴,家庭纷争还是什么,都是日积月累造成的。一个人会突然的冲动,一种情况是因为其平时比较能够控制自己的情绪,但是当忍耐超过了其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导致行为的“自由发挥”。而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因为这个人平时就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所以即使发生很轻微的纷争和很小的矛盾也会“点燃”他们,这也是习惯使然。“机会是犯罪原因,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总而言之,不可能是单一的原因,这从另一方面否认了心理强制说。除此之外,黑格尔认为犯罪是对法的侵害、是对法的否定,它虽然是一种积极的、外部的实在,但其自身是无价值的。而刑罚在他看来是尊重犯人理性的东西,体现了尊重人的尊严与自由。这样的观点让我对犯罪和刑罚有了新的认识,启发了我对犯罪和刑法的内涵有更深入的认识。而刑事实证派与刑事古典学派背道而驰,他们否认人有自由的意志,认为犯罪是人的素质与环境的产物。对于这样的观点,两者进行对比后则可以发现,实证派的观点相较于古典学派会更倾向于考虑现实的因素,而后者则较为理想化,所以不难看出,以上两种观点都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总的来说,他们都从一定的方面否认了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
“重大事项,听从民众”体现了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民主主义决定的。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所以制定的刑法可以反映大多数人民的要求。这样的原则也造就了我国如今较为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因而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法律是最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事实的确如此,法律能够保障人权,也能给人民足够的安全感。“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刑法虽然也确实具有限制自由的一面,但是它更多的是为了通过限制自由的手段来保护和扩大自由,从而达到平衡和综合的效果。在法治国家,自由并不代表放纵无度,而是在遵守法的大前提下,去享受适度的自由。适度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就像人不可能一劳永逸,也不会一直快乐或痛苦,所有的东西都应该适度,刚刚好就是最好。
“恶习应被废止”和“良法产生于恶习”体现了良法的产生来源于恶习的废止。因为习惯法通常是人们约定俗成,却没有明确的表达的一种不成文法,所以人们难以据此来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与后果。这样不明确且不成文的法,也会给法律工作者的判定带来一定难度,从而在相应的案件中无法得出明确的审判结果,也违背了法公正性、严谨性的原则。“审判不应依据先例,而应依照法律”体现了刑法不具有溯及力的特点,类推的结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类似并非同一”再次加强了“法不溯及既往,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这一观点的论证,就算是我们所知道的双胞胎,也不会完完全全相同,只有每个案件都依据其所面临的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才能体现出相对的公平,从而让每个案件中的当事人都真正的享受到平等权。“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密在法律上受到非难”前半句体现了刑法通常简洁明了的特点。因为刑法需要起到规范作用,所以制定刑法时就必须考虑其是否简洁易懂,具有通常判断力的一般人是否能明白法条所要表达的意思。而后半句则是体现了法律并非明确,而刑法的规定越具体漏洞也越多,漏洞越多就难以处理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同时,刑法越具体,交叉越多,适用刑法也越难。所以相比数学,物理上要求精密化的结果,刑法就像“大约值”,在一定的范围内给予了我们自由。而如果刑法变成了“精确值”,在现实中处理案件时则会出现许多的不可控制的情况,特别是在处理特殊案件时,可能会导致审判结果不尽人意。总之,如果信仰法律,我们就必须信仰罪刑法定原则。
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任何权利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换句话说,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位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把握好可以造福人民,把握不好则是腐败的好帮手。所以为了防止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就需要刑法等法律规定将贪污腐败扼杀在摇篮里。“正义不认双亲,只认真理”,特权在法律上应该禁止,因为正义需要真理的存在,而特权会将真理变得模糊不清,这时真理就不再是真理,而是通过特权而“改造”的真理。“人皆平等”,平等是正义的重要内容,平等同自由一样,是所有人的理想。人类都渴望自由和平等,这似乎是人的本性,人从来到这个世界后开始就拼命去寻求自由,父母将自己保护的越好,我们越想去看外面的世界,这实际上就是人骨子里对自由的渴望。而人皆渴望平等,是人在这一方面价值平等的体现。人的价值平等,同时也意味着人的生命、身体的平等。追求平等对于人类来说还是一个永不知足的理想,回望过去,人类为了追求平等而努力的事例数不胜数,财产的平等、受教育权的平等等一系列关于平等的问题。只是提及一直围绕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的平等问题就已经不胜枚举了,更别说一些理想化的平等,如男女平等其实就是一种理想化的平等。在这件事情上,就我个人的观点,法律没有办法去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说男女在所有方面平等,在一些事情上,只能通过个人的价值取向和判断去认同某一方面是否合理。换句话说,在某些方面的认同是否平等上,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对某件事的个人的理解和看法、态度等方面的主观因素。其实从现实的角度来讲,在某件事情上我们是否享受到了平等的待遇,很多时候都取决于我们每个人对于这件事的个人的看法和态度,也就是我们的主观态度。在面对同一件事情时,总会各种各样的观点,就像读同一本书,一千个读者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是在追求平等这件事情上来说,大家的目的是相同的,为了生活在一个更和谐有序的环境中,大家都能和平相处。因为当不平等出现时,也意味着矛盾和纷争的产生,这时候抱怨不休和怨天尤人的言语就会层出不穷,令人困扰。不平等在小范围中出现时,通常不会带来很大的影响,但是在大范围中出现则可能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风气。“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格言也体现了平等,如针对他人实施犯罪,都是因为没有将他人视为与自己平等的人;如果像尊重自己的权利一样尊重别人的权利,就不会对别人实施犯罪。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没有进行换位思考,没有考虑如果某种犯罪行为会损害自己利益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自身会有怎样的感受。但是就我个人的观点认为,这样的观点有些理想化,因为当一个人想要实施犯罪时,其理性大多数时候是没有办法“击败”其冲动的想法了。不然这个世界就不需要法律了,反正大家都能对自己的行为有着理性的判断了。所以,人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多数时候都会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法律用一个声音对所有人讲话”和“法律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针对一般人而设计”体现了平等是法律本身的内在要求。同时,法律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事件,这就意味着法律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法律规定应适用于类似的重复的事件,而不是单一的事件,并且应该对类似的事件做出相同的裁判。“庇护有责者就是威胁无责者”体现了同样的道理,只有平等适用刑法,才有利于预防犯罪,进而有利于保护法益。在如今的社会,我们都提倡法治。既然要实施法治,就是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重要方面都以法的规范作为唯一的规则去引导、评价、奖赏、制裁人们的行为,而不是以任何人的意志为标准。“假如国家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没有得到平等的实施,而且一部分人可以不遵守法律,那么这种法律的作用就降低了,最终它也不是法律了。”所以,没有平等就没有法治,法的效力也需要我们切实的去执行,而不是空喊口号或者在制定时将其变为适用于特定的规则了。不平等易,因为它只需要随波逐流;平等难,因为这需要逆流而动。“在法律领域没有什么比对相同事件以不同的法律进行评价更难忍受”表达了平等具有相同性的特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说“一切”,就没有任何排除。从古至今,对绝大多数人的法律都是平等的,即使偶然有特殊情况而产生所谓的特权,那也只是极少数的人。在奴隶社会,通常只有奴隶主才能享受相应的特权,但是在奴隶主阶层中的特权是平等的。这意味着多数人的平等或大多数人的平等,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就已经实现了。而在人们既定印象里是特权社会的封建社会,也不是任何人都能够享受特权,而是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不过,尽管只是极少数人的特权,却极大的冲击了社会平等的心理,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依然在为了平等而奋斗,这是一种积极向上的思想,因为如果我们只是满足于现在的大多数人平等的现状,那就证明我们还停留在人类的早期阶段。想获得平等就意味着要反对特权,但是在人们的观念里,享有特权似乎是一种荣耀和幸运,这样的思想也一直影响着大家对某些事情的正确的价值判断。特权带给人们一种高人一等的快感,也让人感觉自己比别人幸运,所以渴望特权的心理多多少少体现了人们的攀比心理。因为这个世界有太多的人了,而人们心中都有想要自己是不平凡的,特别的存在,而不是普通得,像空气一样的存在。所以特权总是能够阻止一些平等的实现,而只能让少数人感受到自己是特别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即使无法实现零特权,也不意味特权可以高于法律,任何权利都不得超越法律。而由于法律对权力的限制,拥有最大的权力便仅有最小的自由,这是明摆的事实和道理。所以当我们得到某些东西时,就必然会失去一些东西,就像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人生也是如此,有得必有失。“正义是给予每人应得的东西,各得其所是最正义的结局”,正义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心里的充实感,还有内心渴望得到的尊重以及自身信仰的实现。我们每个人对正义的追求,大多能够通过法律来实现,但是难以实现的那些事情,则需要更多的努力和奋斗。俗话说,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当我们都能满足内心的正义,各得其所,就是最好的结局。刑法中人人平等的概念中,包括了平等的保护和平等的定罪。刑法中的平等是保护和惩罚两者交替施行,有犯罪行为就要平等的定罪,受到侵害就应该平等的保护。简单地说,就是有一说一,对事不对人,体现出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虽然在有必要赦免的应容易赦免,但是从现实来说仍然是要求做到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法律是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也体现了因果报应,如果一开始就有实施犯罪的想法,就是在为以后的犯罪作铺垫,埋伏笔。无论是在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也无论是成文法出现之前或之后,任何国家都从不对各种轻重不同的犯罪千篇一律地适用相同的刑罚,而总是有区别的。这表明了我国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从古至今都适用,而且也将一直沿用下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最原始的观念是以罪犯治人之道还治罪犯之身,简单来说,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而一想到古老的惩罚,总有一种古朴的思想:杀人者偿命,伤人者受鞭挞。这从根本上来说,也是源于人们心中朴素的公平正义意识的法律思想。由于人们心中渴望正义和公平,于是由此衍生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以此体现人们在奖惩上面享受相同的待遇。蜀汉丞相诸葛亮的《出师表》中这样说道: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民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这几句话的大意是皇宫中和朝廷中本都是一个整体,赏罚褒贬,不应该有所不同。如果有为非作歹犯科条法令和忠心做善事的人,都应该交给主管官吏评定对他们的惩奖,来显示陛下公正严明的治理,而不应当有偏袒和私心,使宫内和朝廷奖罚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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