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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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_*: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已经2021年12月22日司法部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司 法 部

  2021年12月30日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21-2025年)

2021年12月

目 录

一、 规划背景 1

(一)“十三五”时期开创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新局面 1

(二)“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3

二、 总体要求 4

(一) 指导思想 4

(二) 基本原则 4

(三) 2035年远景目标 5

(四) “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 5

三、 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 9

(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9

(二)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 10

四、 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10

(三)均衡配置城乡法律服务资源 10

(四)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11

(五)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12

五、 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13

(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 13

(七)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优化升级 14

(八)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 15

(九)推进“智慧法律服务” 15

(十)优化法律服务机构布局 16

六、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16

(十一)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 16

(十二)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16

(十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17

七、 保障司法公正 17

(十四)健全完善律师辩护代理制度 17

(十五)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17

(十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18

(十七)改革完善公证体制机制 18

(十八)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使用衔接机制 19

八、 共建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19

(十九)创新新时代调解工作 20

(二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20

(二十一)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21

(二十二)强化司法所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21

(二十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应用分析 21

九、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22

(二十四)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22

(二十五)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2

(二十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23

(二十七)推动建设一流法律服务高地 23

十、 加强涉外法律服务 24

(二十八)加强涉外法治教育引导 24

(二十九)培育国际一流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法律人才 25

(三十)推进涉外法律服务方式多元化、交流合作机制化 25

十一、 健全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25

(三十一)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26

(三十二)推动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26

(三十三)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26

十二、 组织实施保障 27

(三十四)强化组织领导 27

(三十五)加强经费保障 27

(三十六)推进法律服务队伍规范化建设 27

(三十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28

(三十八)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 28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根据《“十四五”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三五”时期开创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新局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201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要举措和保障措施。

“十三五”期间,司法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牵头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改革,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法律援助法颁布出台,律师参与公益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合作制公证机构改革持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登记范围、程序规定、标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加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建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山东、湖北等地出台公共法律服务地方专门立法。

截至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合计达到76.5万个,专业法律服务人员388.5万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快速推进、深度融合,服务质量、效率不断提升。截至2020年底,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点)57万个,60多万个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设置2000多个座席,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中国法律服务网、各省级法网全面建成,线上服务功能日趋完备。“十三五”期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40万某某,司法鉴定业务1167万某某,仲裁案件188万某某,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4482万某某,50万余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公证行业年服务量均超过1100万某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办理各类法律事务80万某某,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有效发挥。

(二)“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我国迈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风险挑战,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新时代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防控疫情,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更加充分、优质、便捷。同时,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制机制不健全,政府权责边界不清,法律服务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均衡,城乡分布、地域分布差异明显,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基础设施等资源短缺问题突出。服务供给质量、效率和能力水平、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司法部和全系统必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抓住机遇、锐意进取,奋力谱写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新篇章。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健全完善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治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平安中国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优质、高效、便捷的专业法律服务保障人民权益,维护人民利益。坚持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追求,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坚持立足国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力可负担性和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厘清政府权责边界,动员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增强服务总体供给能力水平。

(三)2035年远景目标

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服务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优质高效,服务保障坚实有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全面覆盖,融合发展有力有效,服务能力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常需求。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显著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不断提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服务能力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加强,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充分发挥作用。

(四)“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

——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有序发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资源整合、有效融合,服务供给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增强,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推进,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显著改善。全民普法制度完备、实施精准、评价科学、责任落实的工作体系基本形成。

——推动法律援助法实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实现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全覆盖,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效履行国家责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强化质量监管,完善配套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

——发挥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到2025年,全国执业律师达到75万名。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调解、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效不断增强。律师队伍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扩大公证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公证员队伍,到2025年达到2万名。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增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活力和创新动力,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稳妥扩大数量规模。坚持和强化公证的公益性,提升民生领域公证服务供给能力,均衡配置公证服务资源,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提高公证服务的均等化、可及性。增强公证工作能动性,充分发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用。

——增强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持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健全诚信等级评价体系,完善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制度。加强质量建设,创新认证认可、能力验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推动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优化服务资源布局,建设一批高某某、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国际化水平。推进仲裁法修改,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仲裁制度体系。加强和规范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推进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支持面向世界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努力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建立健全行政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工作体制。

——深化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资源,在市县两级建立综合性、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研究推动调解立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调解协会建设,拓展协会职能作用。研发推广全国智能移动调解系统。

专栏1 “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主要指标

序号 指标内容 预期值 指标性质

1 县、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成率(%) 100% 约束性

2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总体实现7*24小时服务(%) 100% 约束性

3 法律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率(%) 100% 约束性

4 乡村“法律明白人”配备率(%) ≥95% 预期性

5 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普及率(%) 95% 预期性

6 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家) 500 预期性

7 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数量(家) 20 预期性

8 每万人拥有律师数(人) 5.3 预期性

9 全国村(居)配备法律顾问的比例(%) 100% 预期性

10 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建成率(%) 100% 约束性

11 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率(%) 100% 约束性

12 每十万人提供法律援助量(件) 110 预期性

13 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率(%) 100% 预期性

14 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 100% 预期性

15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覆盖率(%) 100% 预期性

16 每十万人拥有公证员数(人) 1.5 预期性

17 高某某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家) 100 预期性

18 面向世界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数量(个) 6 预期性

19 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数量(家) 10 预期性

20 成立中国仲裁协会 约束性

21 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率(%) 100% 约束性

22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达标率(%) 80% 预期性

23 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占人民调解员总数比例(%) 15% 预期性

24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数量(家) 10 预期性

25 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参训率(%) 100% 预期性

三、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党组织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健全党领导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法律服务行业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行业党的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遵循行业特点、规律,适应发展趋势,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四、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三)均衡配置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加强动态管理。推进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依法有效拓展城镇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的方式和途径,创新便民利民服务形式。

专栏2 “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项目

贯彻落实“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方案,以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重点,完善政策、整合资源,创新工作方式,健全便民措施,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补齐公共法律服务短板,保障困难群众获得优质法律援助。实施村居法律顾问“五个一”活动、乡村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100+100党支部结对”活动、公证和鉴定机构进乡村活动、推进乡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创新乡村法治文化建设。

(四)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结合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实际,制定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案举措。进一步完善、落实支持西藏和四省藏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方案。健全完善中西部边远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支持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加强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欠发达地区、边疆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训等的监管。支持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多种形式对接机制,开展对口援建、挂职锻炼、交流培训。通过选派志愿律师到无律师县、鼓***与无律师县结对帮扶等方式,确保法律服务县域全覆盖。***建设,鼓励、支持外地律师事***,全国无律师县问题基本解决。立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贴近基层和群众的特征和优势,因地制宜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有效补充律师资源不足地区的法律服务力量。加强公证服务资源布局规划、动态调配,统筹解决“无人处”“一人处”导致公证机构不能正常执业、公证服务缺失等问题。实施“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运用网络服务、远程视频服务模式,促进优质资源向欠发达地区辐射。推进“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同心律师服务团”等志愿服务活动。

专栏3 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或优质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远程视频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偏远地区、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地区人民群众提供远程法律服务。2025年前在全国建成10个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五)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将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扩大残疾受援人范围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免予经济困难核查情形的规定。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法治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完善公益服务制度,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特殊群体减免服务费用制度机制。加强特殊群体服务指导,针对各类群体不同特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可建立绿色快速通道或者提供上门服务。适应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特点和法律援助需求,完善法律服务网无障碍功能,根据实际需求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设。加快发展法律服务队伍,增加法律服务有效供给。加强各类培训机构建设,推进国家***建设。加强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健全执业行为规范,完善惩戒工作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完善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实行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披露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完善公证员执业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公证、司法鉴定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推进职称评审工作。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工作,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积极发展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三十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公益基金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支持法律科技企业研发实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完善法律服务志愿者相关政策措施,扩大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筹资渠道,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支持慈善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

(三十八)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支持专家学者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先进模范和典型事例,在全社会树立公共法律服务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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