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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必须由房屋的权利人或承租人担任。(×)
解析:《**_*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省规”)第九条,“权利人或承租人的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或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的,由权利人或承租人指定户内其他成员为户主。”
2、人才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管理可以申报设立集体户,分别用于挂靠实际居住人才或产权人的户口。(√)
3、驻浙部队可以凭拟设立集体户房屋的权属证明或上级部门出具的营房证明,向驻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设立部队集体户,用于挂靠部队文职人员和随军家属的户口。(×)
解析:省规第十四条 ,应为“团级以上驻浙部队”。
4、父母一方为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子女需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解析:省规第二十条,“在同一市内,父母的户口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5、在国外出生的子女申报,需提供出生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解析:省规第二十六条,“……(一)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6、与父母同户一方因服现役被注销户口的,与公婆或岳父母实际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凭结婚证和被投靠方或其父 母所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等材料,将户口迁入公婆或岳父母处。(√)
7、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凭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办理,不能申请投靠非抚养方。(×)
解析:省规第四十三条,“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凭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办理;投靠非抚养方的,需提交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声明。”
8、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往学校的本省籍学生,在本省就业的,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 所申报,将户口直接迁入就业地。(√)
9、出生日期不得更改。(√)
10、与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投靠迁入。(√)
11、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应当凭律师执业证和注明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函、调查令,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有关人员的户口登记信息。(×)
解析:省规第一百一十六条,“……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有关人员的人口信息,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查询户口登记信息。”
12、自行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因诉讼需要查询被起诉人户口登记信息的,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书面申请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向人民法院所在地、本人或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解析:省规一百一十七条,自行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查询被起诉人人口信息。
13、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提醒本人或其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注销,提醒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解析:省规第一百三十五条,提醒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
14、房屋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不予立户。(√)
15、申报出生登记时,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解析:省规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形所需材料。
16、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17、因服现役被注销户口的,与公婆或岳父母实际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凭结婚证和被投靠方或其父母所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等材料,将户口迁入公婆或岳父母处。(×)
解析:省规第四十二条,“与父母同户一方因服现役被注销户口的,与公婆或岳父母实际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凭结婚证和被投靠方或其父母所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等材料,将户口迁入公婆或岳父母处。”
18、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人员,可以不使用汉字申报户口登记。(×)
解析:省规第六十五条,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人员应当不使用汉字申报户口登记。
19、办理出生登记时,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一致。(√)
20、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解析:省规第八十八条,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应当注销户口。
2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一并提交父母共同选定子女民族成份的确认书。(√)
22、父母一方户口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随非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
23、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解析: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4、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父母一方的,凭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办理 。(×)
解析:省规第四十三条,“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凭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办理;投靠非抚养方的,需提交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声明。”
25、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人员,可以凭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等材料,在5年内向评选推荐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解析:省规第 四十八条,相关人员应在3年内向评选推荐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26、驻浙部队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凭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的随军证明、干部或士官的任命书、军人工作证、结婚证等材料,在驻地申报随军家属户口迁入登记。(×)
解析:省规第五十六条,随军落户需凭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的随军证明。
27、迁入地房屋属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军产房、集体土地房屋的,仅限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配偶及子女迁入。(×)
解析:省规第五十四条,以上房屋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
28、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必须将户口迁往学校。(×)
解析: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往学校。
29、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将户口迁往学校的,如未及时办理户口迁入登记,可以凭户口迁移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解析:省规第五十九条,“未及时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的,可以凭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30、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虽不能直接证明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但是比照亲属年龄,发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31、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标准编制。(√)
32、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一年内,本人可以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申报变更一次。(×)
解析:省规第八十条,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申报变更一次。
33、籍贯登记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划。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登记本人的出生地。(√)
34、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或假释、监外执行的,应当由本人凭释放证、假释通知书或批准保外就医决定等证明,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35、市外户口迁移继续使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解析:省规第一百零七条,我省范围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学校等特殊情形除外。
36、家庭户成员因办理社会事务确需使用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保管人不愿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凭书面申请,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3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申请查询人口信息。(×)
解析:省规第一百一十六条,同律师。
38、年满5周岁或无《出生医学证明》子女的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报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39、对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获得的房产、婚姻、学历、社保等信息,经申报人确认,可以作为申报材料使用,不再要求申报人另行提交。(√)
40、公民应当在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解析:省规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41、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如地方居民一方为市外户口的,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
解析:省规第二十一条,“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其中,现役军人户口注销前与父母同户,且地方居民一方为市外户口的,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母亲为驻浙部队军人的,也可在母亲部队驻地申报。”
4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凭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办理;投靠非抚养方的,需提交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声明。(√)
43、在学期间,已将户口迁往学校的本省籍学生,因实际需要,可以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解析:省规第六十条,“在学期间,已将户口迁往本省学校的本省籍学生,因实际需要,可以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44、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应如实申报项目内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并提交与申报事由相关的材料。(√)
45、办理出生登记时,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一致。(√)
46、办理出生登记时,子女的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母姓。(×)
解析:省规第六十七条,办理出生登记时,子女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47、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虽不能直接证明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但是比照亲属年龄,发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48、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不得变更。(×)
49、户口挂靠人员申报变更为户主的,经户内成员同意可以办理。(×)
解析:省规第八十二条,户口挂靠人员申报变更为户主的,不予办理。
50、收养关系依法成立,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后,收养人可以申报将居民户口簿的养子女关系变更为子女关系。(√)
51、变更户主时,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和户内成员共同商定户主。(×)
解析:变更户主时,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共同商定户主。
52、被注销户口的新兵被作退兵处理的,应当由本人凭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53、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由本人、户主或近亲属凭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或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解析:省规第九十六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本人、户主或近亲属凭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或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由本人、户主或近亲属凭本人有关定居和要求注销户口的情况声明、港澳台定居证明或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54、原户口登记在本省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后至今无户口的,应当由本人凭现居住地未落户证明等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55、户口准迁证遗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能核验到备案信息,经申请人书面承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办理户口迁出登记。(×)
解析:省规第一百零七条,户口准迁证遗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能核验到备案信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经申请人书面承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核验不到备案信息或超过有效期限的,申请人应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领新的户口准迁证。
56、李某夫妻俩持有一套各自占50%的不动产权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分户,派出所给予当场办理。 (×)
解析:省规第十一条,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或独立成套住宅的,不予分户。
57、宋某的城区老房已被拆除后租房居住,今天他向公安机关申请与其刚结婚的陈某户口从河南迁来,派出所根据拆迁协议及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受理了婚迁的申请。(√)
58、在同一地市内,父母的户口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可以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解析:省规第二十条,在同一市内,父母的户口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59、父母双方户口均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须申报在学生集体户。(×)
解析:省规第二十二条,父母双方户口均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一方户口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随非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
60、父母双方户口原登记在本省,因定居国(境)外户口均被注销的,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61、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双方因死亡等原因,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将户口申报到社会福利院。(×)
解析:省规第二十四条,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双方因死亡等原因,所生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被注销证明、监护关系证明或声明等材料,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出生情况证明或声明。
62、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其在香港或澳门出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将出生婴儿的户口申报在国内父亲或母亲户下。(×)
解析:省规第二十七条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其在香港或澳门出生、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未成年子女,凭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子女出生情况及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
明;
(二)出生证明;
(三)公安机关批准回内地定居的相关证明;
(四)子女回内地使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父
母最近一次回内地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五)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
方);
(六)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63、派出所发现有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登记的,应当根据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户口。(×)
解析:应当履行告知程序,依职权予以注销。
64、公民在户口迁出后、办理户口迁入登记前死亡的,公安机关无需处置。(×)
解析:省规第三十四条,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人员的户口迁入和死亡登记。
65、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由派出所直接受理、审核、审批。(×)
解析:需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66、未成年子女申报户口投靠父亲或母亲的,须由其父亲、母亲或迁入户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和被投靠方所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解析:未成年子女申报户口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无需提供房屋的权属证明。
67、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凭进站备案证明或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等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
解析:到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68、考取省内大学的新生入学后,凭录取通知书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登记。(×)
解析:考取省内大学的新生入学后,需先凭录取通知书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69、已将户口迁往本省学校的本省籍学生,在学期间不得申请户口迁回原籍。(×)
解析:省规第六十条,“在学期间,已将户口迁往本省学校的本省籍学生,因实际需要,可以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70、办理出生登记时,子女的姓氏必须随父姓或者母姓。(×)
解析:省规第六十七条“办理出生登记时,子女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 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 (二)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的; (三)少数民族公民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取名的。”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能提供其真实出生日期原始证明材料的,均可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解析: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个人提出更正的,不予办理。
72、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标准编制。(×)
解析: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标准编制
73、本人年满18周岁后可以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随时申请变更。(×)
解析:本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提出申请。
74、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自愿登记指纹信息。(×)
解析: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75、公民个人可以凭毕业文凭、退伍证、人事档案等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
解析:省规第八十四条“曾用名登记本人曾经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变更姓名的,应当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
76、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
解析: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77、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按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原则,向有关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78、出生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按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79、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80、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村、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解析:公安机关为调查核实部门。
81、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审批后,可以直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解析:**_*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和其他亲属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解析: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155、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56、大中专院校有多个校区的,可以在各校区分别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学生可以在经常居住的校区登记户口;在学期间变动校区的,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解析:在学期间变动校区的,不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157、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人员,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申报户口登记。(×)
解析:应当使用汉字申报户口登记
158、办理出生登记时,子女的姓氏只有随父姓或者母姓。(×)
解析:参见省规第六十七条
159、集体户成员,因办理社会事务需要,可以凭书面申请、设立集体户单位同意证明、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户口所在地市内无住房证明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仅含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解析:学生集体户不能申领
160、变更性别和民族成份、更正干部出生日期,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后,应当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批决定。(×)
解析: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后2日内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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