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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剧本一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黄河路第二小学五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韩某某到庭。(法警带被告人韩某某到被告席。)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被告:韩某某。97年9月21日 。汉。广东深圳。在读小学六年级。广东深圳。
审判长: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长: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告:十月十日。
审判长:何时被逮捕?
被告:十月三十日。
审判长:*_**是否收到?
被告:收到。
审判长:何时收到?
被告:十天前。
审判长:***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韩某某偷窃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
*_**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六年级,广东深圳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其他班学生张三(已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罗芳小学快乐园地处,趁原告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某某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判长: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听明白了。
审判长:是否修改陈述?
被告:不修改。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快乐园地的?
被告:放学后,大概4点50分。
公诉人:来干什么?
被告:玩。
公诉人:到快乐园地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告: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并没想要偷。
公诉人: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钱和钢笔拿走的?
被告:我。
公诉人: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告:没想好。
公诉人:那张三(同伙)呢?
被告: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
公诉人:你们偷到了什么?
被告:现金50元和一支钢笔。
公诉人:谁拿钱物的?
被告:我。
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
辩护人:有。
审判长: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辩护人: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被告:是的。
辩护人: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告:从来没有。
辩护人: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告:平均成绩B+。
辩护人: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被告:从来没有。
辩护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流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站)
审判长:一、被告人韩某某犯偷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二、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罗芳小学少年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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