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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更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其认定的不同见解会对实务中的罪刑脱钩现象产生影响。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不同解释,涉及对共犯本质的不同理解,进而影响对共犯成立范围的认定。目前,完全犯罪共同说、强硬的部分犯罪共同说以及缓和的部分犯罪共同说等不同观点均存在问题。因此,有必要寻求一种能够整合限制从属性说的理论,更为妥当地确定共犯处罚根据,并更好地适应我国刑事立法。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将介绍以因果性为核心、以共同事实为基础、以待评价的共犯本身为视角的行为共同说,并认为这一理论具有相对于犯罪共同说的优越性。行为共同说能够更准确地认定共犯的行为责任,避免简单地将所有共犯视为主观上有罪的共犯,从而能够消解罪刑脱钩现象。在行为共同说的指导下,对各共犯人适用不同的分则条文也成为可能。行为共同说不仅能更好地解决实务中的问题,而且更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需要。
因此,本文将对行为共同说进行详细探讨,并探究其在共犯处罚根据上的妥当性。通过行为共同说的指导,我们有望解决实务中存在的罪刑脱钩问题,使共同犯罪的处罚更加公正合理。二、对共犯本质的不同理解对共犯成立范围的影响
共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是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不同对共犯本质的理解会直接影响对共犯成立范围的认定。在我国通说中,存在着完全犯罪共同说、强硬的部分犯罪共同说以及缓和的部分犯罪共同说,然而这些观点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共犯的行为必须完全相同,即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的行为应当一致。然而,这一观点忽视了共同犯罪的实际情况,无法解释因果关系的问题。实践中,共同犯罪往往是一种分工合作的模式,各个共犯人在犯罪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存在着不同的行为。因此,完全犯罪共同说的观点在实践中难以适用。
强硬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则认为,共犯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共同要素,即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的行为必须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这种观点将共同犯罪的要素过于强调,忽视了共犯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在实践中,共同犯罪往往是一种分工合作的模式,各个共犯人在犯罪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存在着不同的行为。因此,强硬的部分犯罪共同说无法很好地解释共同犯罪的特点。
缓和的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共犯的行为既可以有相同的要素,也可以有不同的要素。这一观点较好地解释了共犯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但是在具体的应用中仍然存在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缓和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往往导致对共犯成立范围的宽泛解释,容易造成滥用。
相对于以上的观点,行为共同说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行为共同说以因果性为核心,认为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应当具备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的行为虽然可能不同,但是它们共同产生了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行为共同说以共同事实为基础,强调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事实是判断共同犯罪成立的重要依据。行为共同说以待评价的共犯本身为视角,强调共犯人的主体特征和共犯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从而更好地解释了共同犯罪的本质。
行为共同说具有相对于犯罪共同说的理论优越性。它能够整合限制从属性说,既考虑了共犯人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又注重了共犯行为的因果关系。行为共同说还更加适应我国刑事立法,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在行为共同说的指导下,可以对各共犯人适用不同的分则条文。根据每个共犯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和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量刑和处罚。这样,既能够更好地体现共犯人的个体责任,又能够更好地体现共同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险性。同时,行为共同说的应用也能够消解罪刑脱钩的现象,使罪刑保持一致,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对共犯本质的不同理解会直接影响对共犯成立范围的认定。完全犯罪共同说、强硬的部分犯罪共同说以及缓和的部分犯罪共同说都存在问题。而以因果性为核心、以共同事实为基础、以待评价的共犯本身为视角的行为共同说具有相对于犯罪共同说的理论优越性,能够整合限制从属性说,在共犯处罚根据上更为妥当,也更适应我国刑事立法。在行为共同说的指导下,对各共犯人适用不同的分则条文成为可能,罪刑脱钩的现象也得到消解。三、行为共同说的理论优越性
A. 以因果性为核心的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将因果性作为共同犯罪的核心要素,认为只有共犯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才能构成共同犯罪。这一观点与完全犯罪共同说不同,后者认为只要存在共同犯罪的意图和目的,无论共犯人的行为是否对犯罪结果产生直接影响,都应构成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的因果性要求更加严格,能够排除一些不符合因果关系的情况,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共犯人是否应当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B. 以共同事实为基础的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将共同犯罪的成立基础放在了共同事实上。它认为,只有共犯人的行为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相互关联,才能构成共同犯罪。相比之下,完全犯罪共同说的成立条件较为宽松,只要存在共同犯罪的意图和目的,无论共犯人的行为与犯罪事实是否相符合,都可以构成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的以共同事实为基础的要求更加严格,能够更加准确地确定共犯人的实际行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
C. 以待评价的共犯本身为视角的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将共犯人的待评价性作为共同犯罪的视角,强调共犯人的主观心理和行为特点对共同犯罪的影响。它认为,只有当共犯人的主观心理和行为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构成共同犯罪。相比之下,完全犯罪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忽视了共犯人的待评价性,只注重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和结果。行为共同说的以待评价的共犯本身为视角的要求更加全面,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共犯人是否应当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综上所述,行为共同说以因果性为核心、以共同事实为基础、以待评价的共犯本身为视角,相对于其他共犯本质的理解在理论上具有优越性。它能够整合限制从属性说,在共犯处罚根据上更为妥当,也更适应我国刑事立法。在行为共同说的指导下,对各共犯人适用不同的分则条文成为可能,罪刑脱钩的现象也得到消解。行为共同说的优越性在实践中有望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四、行为共同说在共犯处罚根据上的妥当性
A. 整合限制从属性说
行为共同说以共同事实为基础,强调共犯人之间的共同行为和共同责任,将共犯关系的成立条件放在了行为层面上进行判断。相比之下,限制从属性说则将共犯关系的成立条件放在了共犯人的属性上,即共同犯罪意图。
限制从属性说存在的问题是,往往会过于注重共犯人的主观意图,而忽视了实际的行为共同性。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共犯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前的明确约定,因此将共犯关系的成立条件放在主观意图上进行判断存在很大的困难。
相比之下,行为共同说更加注重实际的行为共同性。它将共犯关系的成立条件放在了共同行为和共同责任上进行判断,更加符合实际的刑事犯罪情况。行为共同说的核心是因果性,即共犯人之间的行为相互影响,共同促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共同说能够整合限制从属性说,避免了过于注重主观意图而忽视实际行为共同性的问题。
B. 适应我国刑事立法
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处罚规定较为细致,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不同,对不同的共犯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对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认定存在争议,往往导致了对共犯人的处罚不一致,甚至出现了罪刑脱钩的现象。
行为共同说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刑事立法。它以共同事实为基础,将共犯人之间的共同行为和共同责任作为判断共犯关系成立的标准,能够更加准确地确定共犯的身份。在行为共同说的指导下,对各共犯人可以适用不同的分则条文,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刑罚的确定,从而避免了罪刑脱钩的现象的发生。
行为共同说的应用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共犯关系的成立,使得对共犯人的处罚更为妥当。同时,它也能够保持对共犯人的刑罚的一致性,避免了因判断标准的不一致而导致的罪刑脱钩现象的出现。
综上所述,行为共同说具有相对于犯罪共同说的理论优越性。它能够整合限制从属性说,在共犯处罚根据上更为妥当,也更适应我国刑事立法。在行为共同说的指导下,对各共犯人适用不同的分则条文成为可能,罪刑脱钩的现象也得到消解。因此,我们应当推崇行为共同说,将其作为共犯关系成立的依据,以确保共犯人的处罚更加公正和合理。五、行为共同说的指导下的具体应用
A. 对各共犯人适用不同的分则条文
在行为共同说的指导下,对各共犯人的处罚可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责任程度来进行区分,从而适用不同的分则条文。
首先,对于主犯,即起主导作用、策划犯罪或者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可以适用相应的主犯罪名条文,如盗窃罪、抢劫罪等。
其次,对于从犯,即在主犯的指使下或者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可以适用相应的从犯罪名条文,如帮助盗窃罪、教唆抢劫罪等。
再次,对于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可以适用相应的辅助犯罪名条文,如串通作案罪、财产转移罪等。
通过对共犯人适用不同的分则条文,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角色和责任程度,使处罚更为公正和合理。
B. 消解罪刑脱钩现象
在行为共同说的指导下,罪刑脱钩现象可以得到消解。罪刑脱钩现象指的是同一犯罪行为所涉及的不同共犯人在刑法上的定性和刑罚上的差异。
根据行为共同说的原则,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各共犯人,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和责任程度来确定其罪名和刑罚。因此,对于同一犯罪行为,不同共犯人之间的罪名和刑罚差异可以被合理解释和接受。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主犯为策划和实施盗窃行为的人,从犯为帮助主犯实施盗窃的人,辅助犯为为主犯提供逃避追捕的帮助的人。根据行为共同说的原则,可以对主犯适用盗窃罪名条文,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刑罚;对从犯适用帮助盗窃罪名条文,并确定相应的刑罚;对辅助犯适用辅助犯罪名条文,并确定相应的刑罚。这样,不同共犯人之间的罪名和刑罚差异得到了合理的解释和调整,实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六、结论
行为共同说作为一种相对于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具有较大的优越性和适应性。通过以因果性为核心、以共同事实为基础、以待评价的共犯本身为视角,行为共同说能够更准确地认定共犯成立的范围,避免了完全犯罪共同说、强硬的部分犯罪共同说以及缓和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的问题。
行为共同说在共犯处罚根据上也更为妥当。它能够整合限制从属性说,即根据共犯的个体行为和责任程度来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这样一来,对各共犯人适用不同的分则条文就成为可能,能够更加公平地对待共犯的不同情况。
此外,行为共同说也更适应我国的刑事立法。我国的刑法立足于法治原则和社会实际,行为共同说能够更好地与我国的刑法精神相契合。它能够根据共犯的行为和实际情况,更准确地判断其在犯罪中的责任程度,从而确定合适的处罚。
在行为共同说的指导下,可以对各共犯人适用不同的分则条文,这样一来,罪刑脱钩的现象也得到了消解。共犯的罪行和刑罚之间将重新建立起合理的联系,能够更好地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适当性。
综上所述,行为共同说在共犯本质的理解和成立条件的认定上具有相对于其他理论的优越性。它以因果性为核心,以共同事实为基础,以待评价的共犯本身为视角,能够更准确地判断共犯的成立范围。在共犯处罚根据上,行为共同说能够整合限制从属性说,更为妥当地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此外,行为共同说也更适应我国的刑事立法,能够更好地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适当性。因此,在实践中应该借鉴行为共同说的理论,以解决共犯成立条件的认定问题,并消解罪刑脱钩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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