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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共有部分使用权纠纷
桃花岛系本市一高档住宅小区,业主欧阳锋和黄药师系上下楼邻居。2011年4月1日欧阳为庆祝愚人节,对卫生间进行了改造,改造后不久,因排水不畅,故在未征得物业***同意的情况下改动了单元楼内的下水管道。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施工不当,其改动的下水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渗漏现象,渗漏污水破坏了楼下黄家的装潢。黄找欧阳和物业***多次协商未果,遂将欧阳和物业***一并告上了法庭。
提问:
欧某某是否应为其改造行为承担责任?2、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例分析】
***因“共有权”引起的纷争。
1、鉴定争议房屋部分是否属于共有部分:
《物权法》第七十条【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结论】
本案中的“下水管道”系共有部分,欧某某的行为系属于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修、违章改造共有部分的情形,黄可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最后,黄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思考:那么,欧某某该如何进行下水管的改造才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呢?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
在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进行现场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欧某某还应及时与相关权利人即黄药师进行协商沟通,取得对方谅解。
总结: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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