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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由**_*统一监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使用“XX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发放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 ?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执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 ?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 ?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指南。
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
? ?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每人每年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通过“服务平台”,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 ?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 ?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服务、实习进修;
? ? (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出国进修;
? ? (四)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 ? (五)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
? ? (六)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 ? (七)参加省(部)级以上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 ? (八)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某某、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
? ? (九)参加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本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 ? (十)参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 ?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可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 ?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由基地审批部门按实际学习时间确定。
? ? (二)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 ?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由主办单位或选派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由主办单位确定。
? ? (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
? ? 凡考试合格者,每门课按15学时确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 ? (四)参加学术会议。
? ?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4学时确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 ? 第十五条 《证书》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等情况的有效证件。《证书》的登记、审核、认定、发放应当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有违反证书管理行为的,依照《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_*负责解释。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专技〔2012〕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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