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刑法中转化犯情形总结》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刑法中转化犯情形总结
所谓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转化犯是刑法分则中的重点考查内容,需要考生特别记忆。本文现将刑法分则中的转化犯情形总结如下:
1.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参见刑法238条第3款规定)
2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参见刑法241条第5款规定)
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刑法242条第2款规定)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参见刑法247条规定)
5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虐待行为致被监管入伤残、死亡的,参见刑法248条规定)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转化为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参见刑法253条第2款规定)
7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参见刑法267条第2款规定)
8.的、诈、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实施盗窃、许、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藏物,抗拒抓铺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参见刑法269条规定)
9.挪用特定款物罪转化为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参见刑法384条第2款规定)
10.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参见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
11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限于重伤害,参见刑法第条规定)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355条第1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契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属于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二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贩卖毒品,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药品、精神病药品的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13.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根据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的规定,可以推断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一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可见,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用公款罪,只不过根据该《解释》第5条以及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从重处罚罢了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此外,在做题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转化犯与其他罪数形态
1转化犯与吸收犯的区别。两者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转化犯的本罪与转化罪之间,犯罪构成彼此独立且共有某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吸收犯的数犯罪行为的构成之间,没有构成要件要素的重合性和延展性问题。
第二,转化犯中重罪形成不可能先于轻罪,总是轻罪转化为重罪,而吸收犯中重罪与轻罪之间孰前病后不可一概而论,即使是重罪也可能发生在前。
第三,吸收犯为处断上的一罪,而转化犯为法定的一罪
2转化犯与结合犯的区别。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在转化犯中,特定的行为具有的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与前一犯罪(本罪)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一起,正好填充转化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与转化罪共有部分构成要件要素,表现为甲罪+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乙罪;而在结合犯中,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构成要件要素一起,组成一个新的犯罪的构成系统,表现为甲罪+乙罪=丙罪
3.转化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两者不同之处在于:
前者只有一个行为,后者存在一个本罪行为和另待定不法行为;前者仅在观念上触犯数个罪名,后者在实质上符合数罪构成;前者处断为一罪,后者法4.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实质的数罪而法定为一罪,后者是形式的数罪而实质的一罪;前者中本罪与转化罪虽共有某些构成要件要素但罪质完全不同,后者中加重结果不犯罪构成的性质,犯罪行为的罪质不因加重结果的出现而改变。
刑法中的数罪并罚
一、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第120条)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157条第2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组程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
第二条第二款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四、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第198条第2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所谓“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e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五、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第204条)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第241条第4款)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所谓“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241条第4款)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八、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N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第十二条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294条)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318条)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一、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第七条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转化型抢劫
据《刑法》269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起因条件:
①“···罪”不需要达既遂的标准,着手即可。
但是注意盗窃罪中盗窃数额是定罪的标准,只有达到盗窃数额较大才有可能达到盗窃罪的定追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②“···罪”应做狭义理解,原则不包括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罪”。
比如盗窃枪支后抗拒抓捕适用暴力致人重伤,应当以盗窃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使用假币不一定构成诈骗,因此构成使用假币罪,不成立转化型抢劫。但是像盗伐林木罪,含有财产属性,可例外的构成转化型抢劫。
(2)时间条件:
①时空未被割裂的“当场”。
比如甲将一辆二手车卖给乙,乙说我先开一圈试驾一下,甲同意后乙就开车跑了。甲联系乙未果,就赶紧打电话给哥哥,哥哥说你别急,这辆车上有GPS,于是甲开着哥哥的车追上了乙,并将乙撞停。此时仍然认为时间未被割裂。
②暴力发生在取得财物后。
比如我入户盗窃,手刚碰到财物,主人就发现了与我据理力争,我拿出刀说你赶紧松手,否则我就捅死你。此时不能说小偷已经取得了财物,因为财物还没有脱离主人的占有,小偷的行为并非转化型抢劫而是直接抢劫。
(3)强制程度:
①主动程度:此处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必须达到足以抑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
②被动摆脱:只有造成轻伤才能认定构成转化型抢劫。
(4)主观目的:
刑法中的目的犯,目的并不需要实际实现,应为主观超过因素(短缩的二行为犯)。在转化型抢劫中,如果行为人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但若此目的没有实现,也即没有该目的对应的客观行为,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比如“甲在丙家盗窃了财物,丙追赶,甲朝丙开枪,但误中丁”,甲具备抗拒抓捕的目的,所以成立抢劫罪,同时还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几个容易迷惑小问题:
(1)可以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2)原则不能构成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和入户盗窃除外
①在公交车上扒窃,主人发现后,小偷威胁主人说:“你敢喊,我就捅死你。”此时小偷构成转化型抢劫,且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情节加重犯。
②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且构成“入户抢劫”的情节加重犯。
(3)14-16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构成《刑法》269的转化型抢劫吗?
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不构成。
(4)转化型抢劫与一般抢劫的区别?(看发生在事前、事中还是事后)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事后抢劫,其与一般抢劫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使用时间上均不同。
比如“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某就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甲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吗?”显然甲的暴力发生在事中而非事后,因此必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甲主观上想抢劫,但是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主客观相统一,甲构成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既遂的想象竞合。
(5)转化型抢劫与《刑法》267“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的区别?
14-16岁的未成年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14-16岁的未成年人抢夺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的,不定转化型抢劫。
思考案例:甲(15岁)将管制刀具放在书包中,见李四提贵重包某某,遂从其身后将包某某,李四追赶,甲将李四杀死,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①转化型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定抢劫
②携带凶器的:抢夺 ————-———定抢劫
一般我们会这样分析这个案例,甲首先构成“携带凶器抢夺”,因此对甲因以抢劫论;后甲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使李四死亡,因甲是15岁的未成年人,故对甲不能以转化型抢劫论,甲的后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综上所述甲应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数罪并罚。
但是深入分析,我们就会发现问题:首先甲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这毋庸置疑,问题就在于对甲后面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行为应该如何评价。按照我上述的思路来看,我直接认为甲后面的行为应评价为转化型抢劫,但是因为甲是未成年人,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故甲的后行为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思路是错误的,所谓的转化型抢劫,刑法规定了三种前提(盗窃、诈骗、抢夺),但本案中甲的先前行为已经构成了基本的抢劫罪,无需再转化了。那么甲的后行为就可以被看作是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综上所述甲应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贪污贿赂罪之贪污罪
一、主体: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质说:拥有管理公共事务权利)
例:***的会计或者出纳晚上偷偷潜入财务室将保险柜撬开将钱偷走定何罪?
答:盗窃?贪污?职务侵占?很多人会误以为这是盗窃,因为该会计或者出纳并没有利用管理公共事物的权利获取财产,而是采取“撬保险柜”的行为获取财产。但是一般会计或者出纳会拥有财务室的钥匙,这和单纯的利用对地理位置熟悉不同,“撬保险柜”之是一个假象,只要这个钱归你管无论你通过何种方式(偷、骗、吞、减)将它拿走都构成贪污。
二、结果:本单位遭受财产损失
三、例外: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可构成贪污罪
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本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由于法律的例外规定而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是此类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排除+利用)+故意
挪用公款罪
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二、行为:挪作私用,也即归个人使用(并非归单位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给其他单位实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给其他单位使用,但为谋取人人利益的
三、类型:超期未还、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曾经发生过台北市的市长将公家的款项转入自己的账户过了一下账户流水,这种行为就险些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该市长先将公款存进余额宝或者微信钱包,等到公家要用钱的时候再将钱拿出来,如果挪用的数额较大直接就构成“营利型”的挪用公款罪。挪用的数额不是其产生的利息而是挪用数额和产生孳息的总和。
四、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想还钱)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证明责任倒置
2.不管钱是从哪里来的,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说不清即可构成
3.定了该罪,在服刑期间,查明该巨额财产系受贿所得,此时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纠错还是适用发现漏罪“先并后减”的原则处罚呢?适用发现漏罪“先并后减”的原则处罚,因为审判监督程序属于纠错程序,本案法院并没有判错,是被指控人自己交代不清,因此适用发现数罪并罚原则中发现漏罪“先减后并”的原则。
受贿罪
一、本质:权钱交易、权力寻租
二、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三、客体:财产、财产性利益(但是送美女并非财产性利益,但是请嫖娼属于)
四、行为类型:
(1)索贿:勒死与敲诈勒索,不需为他人谋取利益(从重处罚)
(2)受贿:拿钱办事
五、some little questions
(1)受贿罪vs诈骗罪:看有没有“办成事”的权力基础
受贿一定要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个主观超过要素,并不一定需要具备与之对应的客观行为,只有对他人有承诺,甚至“收钱不办事”也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的本质是有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权利基础。
(2)单纯受贿vs非经济领域的单纯受贿vs非经济往来单纯受贿的例外规定
单纯受贿:在经济交往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无需为他人谋利,直接以受贿罪论处。
非经济领域的单纯受贿:如逢年过年给领导送礼,但是只送礼没有任何请求,这是中国人固有的一种情谊往来,并不认为是受贿罪,因为送礼者没有请求,同样领导也没有任何承诺。
例外规定: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单位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逢年过节守候价值超过3万元以上的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推定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认定为受贿罪。(重拳出击)
(3)斡旋受贿:A找B,B办不了,B找C
1.斡旋受贿并非一种犯罪类型,但是属于受贿罪的一种类型,以受贿罪论处
2.B和C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老干案,不构成斡旋受贿)
3.B中间人一定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联系(事实职权+不正当利益)
例1:名校案,比如儿子想上清华大学,但是学习很差,父亲托关系找到了**_*长。在这个案件中,找公安局局长有用吗?显然是有用的,虽然公安局局长不管教育不能直接安排该人的儿子进入清华大学读书,但是公安局局长权力大、人脉广,黑道白道都有关系,因此公安局局长就属于一种事实职权,但是鉴于事实性职权的社会影响并没有十分恶劣,因此中间人B必须是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时,才能构成斡旋受贿。本案中我构成行贿罪,B若分钱给C,B构成行贿罪和斡旋受贿,C构成受贿罪。
例2:同学捞人案,处于中间地位的同学(A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和在B领域拥有法律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同学关系为他人办事,处于中间地位的同学不构成斡旋受贿,因为他利用的是事实情谊而非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如果丈夫知情,那么妻子定受贿罪的帮助犯;如果丈夫不知情,妻子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堵截性”罪名,严厉打击受贿行为,抓不了官员,就抓官员的老婆并且还需要没收非法财产,让其“赔了夫人又折兵”。
(7)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前者指国有、事业单位收受贿李;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单位利益
(8)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渎职罪
一、主体
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质解释:形式法律赋予的公权力,比如行政授权)
例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
除了“徇私舞弊罪”与受贿罪发生牵连关系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外,其余的受贿后再渎职的犯罪,均应该数罪并罚。
二、类型
(1)故意的滥用职权型
(2)过失的玩忽职守型
其他渎职权罪
一、徇私枉法罪
1.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司法职权”
2.既包括刑事诉审判,又包括附带民事审判活动
3.难点:刑事审判不包括对执行期间的审判(因为分则对执行期间的审判单独定罪,叫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
1.包括已决犯、未决犯和看守所人员
2.主观故意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以上为《刑法中转化犯情形总结》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