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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
时间:2021-08-14浏览: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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