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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根据《**_*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含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的量化评分。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XX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及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_*(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为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发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网址:zjt.fujian.gov.cn),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实施评价。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实施评价,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采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通过“XX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企业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后,由评价系统将其纳入信用评价。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每季度评价一次。季度信用评价结果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上季度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并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公布。季度评价分值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每年1月份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上年度每个季度评价分值的平均数作为该招标代理机构上个年度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内容由起评分、业绩、从业人员培训、不良行为、成果质量、入场代理行为等6个部分组成,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业绩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XX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记录的信息。业绩评价由招投标情况报告数量、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中标金额、工程施工类项目中标金额等三个部分组成。
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由评价系统获取“XX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中企业登记的人员培训信息。企业对登记的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包括其负责编制代理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下同)、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登记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按照“谁作出、谁采集”原则进行采集。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或处理的,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采集。
(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为本单位在岗人员,且项目负责人不得由项目组其他人员兼任。项目负责人及负责开评标服务的项目组成员,应当在开评标现场到岗履职。
由作出通报的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采集
通报文书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申报信息全称
申报信息类别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刑事犯罪信息
载明信息的
文件名称及文号
载明信息的
文件发布主体
提供的
附件材料清单
需说明的情况
申报企业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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