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阳光采购办法(36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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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广国资委〔2019〕368号

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管理中心: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国有企业采购质量和效益,促进企业降本增效,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2019年12月18日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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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采购行为,提高国有企业采购质量和效益,促进企业降本增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是指市属企业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统一发布信息、评价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市属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商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工程有关的货物及设计、勘察、监理等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审计评估、法律事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

第五条 市属企业以下采购行为,纳入阳光采购范围:

(一)采购物资和社会服务事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同一物资或社会服务事项年度内需多次采购且年度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二)依法可不进行招标,但预算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属企业可以自行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公开采购的。

(二)企业及其绝对控股的下属企业之间能够自行建设、自行生产的物资或者自行提供的服务事项。

(三)主业为从事商贸流通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产品采购。

(四)抢险救灾物资。

(五)经政府批准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及符合国际行业惯例的特殊情形。

第七条 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广元造”产品。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企业主体原则。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市属企业作为阳光采购行为主体,享有采购主体的合同权利、采购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利。

第九条 市场竞争原则。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采购实际需要,推进采购的决策、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分离、相互监督,杜绝一切不正当行为,做到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诚信,防止权力滥用,阻断利益输送。

第十条 成本效益原则。着力提高市属企业采购的规范性、协同性和信息化水平,发挥同质类商品集约化采购的优势,面向社会优质资源开展竞争性采购,提高企业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生产保障能力,优质高效的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一条 阳光公开原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信息统一发布和采购结果公开,拓宽采购信息发布渠道,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资源共享原则。通过搭建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提升采购资源信息互融互通水平,集聚采购信息、专家、供应商等资源,整合企业采购需求,形成采购的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统一平台、统一采购、统一交易。

第十三条 商业保密原则。对企业不宜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交易双方带来经济利益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识产权、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商业信息等,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商业保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章 参与主体

第十四条 阳光采购的参与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服务平台及其他有关参与方,如评审专家等。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市属企业。

第十六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相应生产、服务资质,***需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七条 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是指依法设立,能够提供采购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_**指定的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受市属企业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是指为采购活动提供评审、咨询等服务的,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人员。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阳光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及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阳光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采购项目的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采购物资或社会服务预算金额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若因情况特殊,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审批。

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参与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二条 网络竞价是指通过服务平台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竞价,按照“时间优先、出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供应商提供的物资或社会服务,品质相差不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质量技术指标或服务技术指标可以量化的,可采用网络竞价方式。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与3家(含)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且重新公开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或者详细规格的。

(三)无法事先计算出采购价格总额的。

(四)非采购人所能预见或非采购人拖延的原因,采用公开招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作流程,提高执业质量,确保采购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独立性。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与相关采购主体串通舞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阳光采购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条 国家相关部门对有关项目招投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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