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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主要作用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明确物品归属,发挥其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当权利人死亡之后,持有物即刻转变为遗产。拥有继承权利的人,若要在物权法和继承法的规定下,合理合法地继承遗产,最佳方式为进行遗产继承公证。基于此,熟悉相关条例,对公证流程进行研究,是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一、基于物权变动的遗产继承思路认知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子承父业、父债子偿等词语中,隐含了关于对遗产继承的认知。即家庭生活中,如果直系长辈(父母)死亡,则其所留下的财产、债务等理所应当由其直系子女直接继承。此种观念在很多国人心中已经根深蒂固。然而纵观全球各国,无论是思想认知还是法律制定,对遗产继承的各个阶段均存在不同的理解,基于此,从物权变动角度探讨遗产继承很有必要。
第一,当然继承。即物权所属人死亡之后,继承人自动获得遗产继承权利,无需在法律上进行任何"表示".此种形式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现实生活中,均存在很大的弊端。因为继承人是谁、继承人是否明确继承事项、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意愿等问题均无需回答,在实质上形成了"继承并非因接受而取得",很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矛盾甚至冲突。
第二,承认继承。物权所有人死亡之后,遗产暂时(或永久)处于无主状态,只有法律承认的继承人表示"接受"之后,遗产的物权发生二次变动,法律意义上的"继承"程序宣告执行完毕。
第三,法院交付。物权所有人死亡后,遗产经由法院暂时保管,待法院作出交付继承人的决定之后,遗产才能真正归属继承人。此种继承思路仅在小部分国家实行。比如奥地利,该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占有遗产,由遗产、继承权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法院处理。基于此,遗产必须首先通过法院的遗产认证程序,确认无误后,才能转交给继承人。
第四,剩余财产交付。以美国、英国、法国为代表,由于此类国家的经济体系和人民消费习惯(信用卡),大量人民拥有实质性债务。当物权所有人死亡之后,遗产首先划归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经过清查,将所有债务偿还完毕后尚有余额,则继承人还需向法院等机构申请遗产交付,如此才能获得遗产中的剩余部分。
二、基于物权法进行遗产继承公证的思考
公证机构的存在,能够彰显我国社会的法治性,即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助于减少纠纷、降低因权责、职能等划分、认知不清而导致的诉讼,对于提升公民法律意识起着重要作用。由于我国现阶段没有实行遗产税制度,故而避免了很多"合理规避遗产税"的现象。在法律规定下,我国人民对自己合法持有的全部个人财产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力,其在世时,可以通过立遗嘱、公证的形式,指定继承人。此举已经成为遗产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有,此时的"遗产"已经转变为新的"持有物",故而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在遗产分割后无法生效。若该物权归属人希望放弃之前所拥有的继承权,只需行使"赠送"权利即可。但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另一种观念占据了上风,即所谓继承权和所有权,本质上是一回事,无论真正继承与否,其原属的遗产数量并未改变,故而无论遗产是否已经分割,放弃继承权应该等同于放弃物品所有权[2].
(三)遗产继承公证的存在基础
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遗赠而取得物品所有权,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产生效力".基于此,如果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在无需进行物权登记、变更的情况下,自动继承遗产。在此种理解之下,遗产继承公证似乎缺乏存在的必要基础,继承人无需经过遗产继承公证流程,即可获得遗产。但在实际生活中,物权法中所载的理想情况甚少发生,因为遗产继承引发的矛盾、纠纷、甚至大打出手、诉诸公堂、反目成仇等情况比比皆是。基于此,如果公民对继承行为存在某种意愿,且其具备物品的归属权,通过遗产继承公证,可以在法律层面实现清晰划分[3].
(四)继承权公证流程存在的不足之处
遗产继承公证行为本身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证明文书很可能存在缺陷,致使在法庭质证阶段,引发歧义。比如按某些文书中有关"证明"的字样进行解读,发现公证人只是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确认,但实质上并未在法律层面起到公证作用。可以理解为,公证人员个人认为当事人具备了资格,但受文字的制约,在当前时间,法律很可能不予承认。此外,某些当事人虽然经过公证,证明了自身确有继承权,但在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并未询问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生效的具体期限范围等。如果对上述内容缺乏了解,则已经取得的遗产继承公证并不具备法律效益,或者可以做"覆盖"性理解,即被继承人的遗嘱具有第一法律效力,其他材料必须在遗嘱作废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基于此,公证流程还需得到进一步完善。
四、结语
物权法与继承法中,围绕继承人、遗物产权变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有相关需求的公民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引用相关条例后,还应遵从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将一系列证明材料准备充足后,到指定机构申请公证。在此过程中,继承人必须根据上述三项法律的要求,处理好各项事务,否则一旦出现变动,将会延长遗产继承公证的期限。
参考文献 [1]张某某。浅析遗产继承公证的几个问题[J].法制博览,2019(06):151. [2]房某某。论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兼论继承法相关制度的完善[J].政法论丛,2018(06):3-12. [3]李某某。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对策[J].法制博览,2017(0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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