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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省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围绕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活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全面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全程管理,追踪问效。建立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追踪问效全过程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积极探索实践后补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第二章 专项经费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 组织、指导、审查专项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二) 批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决算;
(三)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事项;
(四) 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 对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及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提出专项经费重点投向和年度预算建议;
(二)组织项目预算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
(三)下达年度科技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编制年度专项经费决算;
(五)提出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意见,按《XX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报批;
(六)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七)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管理和使用计划管理费。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在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之外单独核定,主要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审核、推荐科技计划项目;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配套经费及其他匹配条件;
(三)监督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决算报告;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经费及其他匹配条件;
(三)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
(四)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制定、落实项目绩效目标;
(六)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项目专项经费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建立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沟通交流重点科技工作情况和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使用情况,通报重大科技项目进展情况,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使用专项经费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 年 5 月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XX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04]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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