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刑法分则讲义【【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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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蒋四金法考内部班 刑法强化讲义 第三部分、刑法分则(3-13 章) 【注意】 1、此讲义仅限于内部班使用,禁止外传。 2、此讲义只用于 3 月开班第一阶段。后续有邮寄讲义和其他阶段讲 义。 3、分则讲义附上了重点罪名法条,请大家在本阶段学习时要熟悉法 条!! 1 第十三章、分论概述 一、分则分类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按照分则章节目录,主要有如下几类:危害国家安全 罪(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秩序),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 利)、侵犯财产罪(财产利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罪(国 防利益)、贪污贿赂罪(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渎职罪(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军人违 反职责罪(军事利益)。 二、罪状 (一)简单罪状 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简单罪状不是规定不明确,而是无需具体描 述,(大部分是自然犯都是简单罪状)。例如,第 232 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的”。 (二)叙明罪状 对犯罪构成特征做了详细描述的罪状。法定犯都是,其他罪名大部分都是。 (三)引证罪状 引用刑法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罪的构成特征。例如,第 124 条第 1 款规定了破坏广 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在第 2 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这便是引用第 1 款来描述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四)空白罪状 没有具体说明,但指明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例如,第 340 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 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罪状便需参见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注意:上面罪状《刑法》都有规定,都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空白罪状和简单罪状。 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 (一)注意规定 刑法在已做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判断注意规定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依然如此的为注意 规定。例如:第 156 条:(走私罪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 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二)法律拟制 指将原本不符合某项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判断法律拟制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与实际规定不符的为 法律拟制。 1、所有转化犯 2、第 362 条:(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 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 第 310 条(窝藏、包庇)的规定定罪处罚。 2 四、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和例外 (一)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例外,如果普通法处罚较重,那么适用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例如,刑法 第 149 条第 2 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 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三)例外的例外:法条封闭性规定。如果法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据其他规定”, 则不适用这个普通罪名(普通罪名更重也不适用)。即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诈骗罪。 (四)例外的例外的例外:法条虽然封闭,但是有没有封闭的(三个罪名的包容竞合)。 例如,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 有期徒刑,如果保险诈骗金额高达数亿元,定保 险诈骗罪并不合适。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但诈骗罪的条文设置了禁止性、排斥 性规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因此,保险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还不能 适用诈骗罪。但合同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且合同诈骗罪无禁止性、排斥性规定,因 此,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适用保险诈骗罪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适用合同诈骗罪。 3 第十四章、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第一节、侵犯生命法益 一、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不宜认定为犯罪;积极安乐死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二)自杀相关行为定性 1、因果关系。自杀作为异常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虐 待罪。 2、自杀者本人无罪。 3、教唆自杀,指故意采用引诱、怂恿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行自杀的 行为。一般认为,教唆自杀原则上不构成犯罪。【真题 120205、A 选项】.他人欲跳楼自杀, 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围观者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但欺骗他人自杀、逼迫他人自杀的,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包括: (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 罪的间接正犯。 (2)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心理强制方法,使 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邪教人员组织自杀】 (3)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 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为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欺骗他人自杀。例如:1、用 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对方,2、医生对可能治愈的患者说:“你得了癌症,只能活两周了。 4、帮助自杀,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一般 认为,对自杀者实施了具体的杀人实行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无效的被害人同意】,但仅仅 提供一些自杀的工具、场地、条件等,应该做无罪处理(因为没有他提供,自杀者也会找到 其他工具的来自杀)。 【真题 140215、A 选项】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 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甲亲手实施了 杀人行为。 (三)遗弃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区分 遗弃导致被害人死亡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其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不是 在于主观的故意,而是在于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的紧迫性程度。要看致人死亡是否存在紧迫性, 被害人对行为人的依赖程度来确定。如果是在很短的时间内,明显具有致人死亡故意的遗弃 行为,一般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例如,母亲连续三天不给婴儿喂奶,则应当成立故意杀人 罪;但如果成年人对于自己年迈的母亲不履行赡养义务,经过一段时间造成被遗弃人死亡的, 应以遗弃罪论处。 就故意内容而言,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对被害人生命、 4 身体的危险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例如, 将婴儿置于行人较多的场所或者国家机关门前的,只能认定为遗弃罪。反之,如果将婴儿置 于没有行人的场所,将行动艰难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扔下不管的,则应认定为是故意杀人罪。 【真题】2017 年卷二 A. 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 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该选项错误,仅成立遗弃罪。 (四)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杀特定的人,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二、过失致人死亡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法条竞合。与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是普通特殊法条关系,优先适用其它。【本法有排除性规定】 (二)结果加重。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把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为法定的加重 结果。 这三个罪致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尤其区别遗弃和虐待,不要记混。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 (1)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死亡均是出于过失。 (2)不同点: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或者伤害的行为。伤害行为一般是看行为对于 死亡结果发生的概率。对于父母为教育子女而实施惩戒行为导致子女死亡、邻里之间由 于民间纠纷一方殴打另一方造成死亡,以及轻微暴行致人死亡的案件,一般不能轻易地 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三、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 (一)程度。原则上必须达到“轻伤”以上,“轻微伤”不构成犯罪。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实行过限问题,伤害通常是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共同伤害的各共犯人, 都应该对其他人可能造成的过限结果(死亡)有预见可能性。因此,各共犯人均需要对共同 的行为(伤害行为)所衍生出的结果(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无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 被害人的死亡,全体行为人都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三)被害人自陷风险 明知自己实施或参与他人某种行为存在风险,但仍然自愿实施或参与,对于最终出现的 结果如何归责,这个问题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被害人自陷风险(或者危险接受)。 处理结论是: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甲女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警察带到派出所讯问。甲为了让警察放过自己,就让 自己的妹妹买一瓶农药送到派出所给自己。甲对乙说,自己只是少喝一点,以便吓唬警察, 5 让他们不再查封她的店铺。乙就买了一瓶农药给甲。结果,甲不小心喝多了,警察将其送往 医院,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 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 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主观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2、客观有组织出卖行为。组织的对象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对“组织”的解释, 也应该进行扩大解释,只要是有帮助作用的行为,都可以解释为组织出卖。出卖者直接将自 己的器官出卖给他人,单纯购买人体器官,没有组织行为的,不成立本罪。 3、对象要求是活体器官。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的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同意, 违法、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的器官的,以盗窃罪、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4、未经本人同意而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 18 周岁的人(包括经其同意或者承诺)的 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应当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第二节、侵犯性相关的法益 一、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客观方面 1、强行(强迫、暴力)奸淫(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包括暴力、胁 迫和其他手段。 6 (1)胁迫: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包括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 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 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但是,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 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故意,女性发生性行为的动机错误,对行为人不定强奸罪)。 (2)其他手段: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手 段。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 病,利用催眠术使妇女不知反抗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此种情形下,被害妇女的意志不自 由。 (3)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 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4)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当女子将要离开 男子住宅时,男子以轻微力量拉住女子的手,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能认定为暴力手段;当 考生感觉可能不及格,而要求考官关照时,考官说“如果不和我发生关系,就不给你及格” 的,不能认定为胁迫手段;男子对女子说“我是警察”,进而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能认定 为其它手段。 2、本罪法益:妇女的性自主权。注意:性自主权可以承诺,但幼女与精神病人的承诺 无效 3、对象,已满 14 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二)主体 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 (三)奸淫幼女 1、对象,未满 14 周岁的幼女 2、行为,不论采用何种手段,也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哪怕幼女主动勾引,只要跟幼女 发生性交,即符合奸淫幼女的客观行为要件 3、主观方面,必须明知被奸淫的对象是幼女,包括明知其可能是幼女。 如果确实不知,也未采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的强奸罪;如果行为 人确实不知其是幼女,但采取暴力等违背其意志的手段强行奸淫,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 则应构成(普通)强奸罪 4、司法解释规定 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 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 果,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5、加重情节 1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只要在不特定或者众人可能看到、感觉到的公共场所 强奸妇女,就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不要求被别人看到】。 2 2 人以上轮奸的(只要求客观上有共同轮奸的行为即可,即使有人未达刑事责任年 龄的,也可以认定为轮奸) 3 结果加重犯:强奸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 必须是出于为了强奸的目的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被害人事后自杀身亡,如果强奸犯 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或强奸后,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分别认 7 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注意】 强奸的手段行为(暴力)一般不宜认为包括直接故意杀人行为,抢劫的手段 行为可以是直接故意杀人,因为抢劫罪的最终目的是取财,因此,即便是把人打死,也可以 达到取得财物的目的。强奸是以淫奸活人为目的,故强奸的手段行为(暴力)不可能是直接 故意杀人,但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间接故意。 6、包容犯 1 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容强奸(但不包容猥亵、侮辱妇女罪)。 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奸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 【注意】强迫、组织卖淫不再包容(刑 9) 【注意】偷越国边境没有包容强奸。 7、婚内强奸 (1)原则上,婚内强奸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2)例外:审判实践中,只有在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婚内强奸才有限度地 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例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经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等。并且, 这些作有罪判决的案件均是发生在比较发达的城市,如XX、XX等,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甚 至重伤结果的案件。 (3)从刑法条文的表述看,强奸罪的对象“妇女”并没有排除妻子,因此,至少从文 理解释上看,强奸罪的对象是包括妻子的。【150251 A 选项.《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 释为“强奸妇女”。(该选项正确)】 二、强制猥亵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 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强制猥亵罪、侮辱罪 刑 9 修改后,年满 14 岁男女都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14 周岁以下成立猥 亵儿童罪】 1、“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必须达到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单纯 露阴、手淫不算(强迫他人观看除外),其他方法包括昏醉、欺骗。强迫情侣当面发生性行 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 2、对妇女不能是性交行为(否则构成强奸),对男人可以是性交行为。 3、两人自愿公众场所相互猥亵不构成犯罪。 对女性的猥亵、侮辱行为,只要侵犯了妇女的性羞耻心即可,不要求有满足性欲的目的。 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即使在非公开的场所也可以。 【注意】要侵害到妇女性羞耻心这个法益,区分侵犯社会秩序的法益的罪名(聚众淫乱)。 4. 主体。包括女性,女性强奸成年男性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但可以成立强制猥亵 罪。丈夫公然猥亵妻子的,也成立本罪。 8 (二)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包括“强奸”,即女性强奸男性儿童的,可 以成立猥亵儿童罪。 【真题 130259 D 选项成年妇女甲与 13 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 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该选项错误。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 则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 司法解释规定: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 234 条或者第 232 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强奸、猥亵对比表 已满 14 岁妇女 未满 14 岁幼女 已满 14 岁男性 未满 14 岁男童 强奸行为 强奸 强奸(包括自愿) 强制猥亵 猥亵儿童(包括男童自愿) 强制猥亵 强制猥亵 猥亵儿童(包括自愿) 强制猥亵 猥亵儿童(包括男童自愿) 第三节、侵犯自由法益 一、自由类犯罪共通问题 1、自由类犯罪既遂标准。侵犯自由(即控制住被害人)就既遂。 2、继续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还没结束,加入的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 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本罪法益 他人现实自由权。注意:自由权可以承诺,无法自由行走的人(婴儿等)没有此法益。 (二)加重情节 (1)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可以适用于第二款。 (2) 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 ②与间谍罪的区别:是否明知对方为间谍性质的组织,此罪须行为人明知不是为间谍组 织刺探,否则构成间谍罪。 ③如果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④法条竞合:如果是军事秘密的,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 罪。 三、叛逃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 叛逃+叛逃境外和在境外叛逃 特别注意: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要求被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故 单纯逃往境外也有可能构成本罪。 四、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主体:一切组织和个人(包括境外的) 2、资助原本是帮助犯,但被正犯化。认定该罪即可,不认定资助犯罪的共同犯罪。(如 果不仅仅是资助,还参与了犯罪,要以参与犯罪的共犯论处) 3、资助时间可是犯罪前、犯罪后。 82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1. 第六节 养老保险待遇核算相关政策
  2. 第三部分、刑法分则讲义【【黑白】
  3. _八项规定_应是全体党员干部遵循的标准_徐某某
  4. 干部工作文件目录
  5. 工厂交接班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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