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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危险废物处置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_*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服务收费标准,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处置,是指具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含医疗废物),通过焚烧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废物焚烧残渣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最终置于填埋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焚烧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危险废物处置一定范围内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 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监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危险废物处置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 核定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账册、原始凭证以及处置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固体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原始凭证、账册及成本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由直接处置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含地方综合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直接处置成本,指危险废物从收集、运输、贮存、焚烧、和残渣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燃料及水电费、其他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折旧费、修理费、收集运输费、残渣处置费、退役费用预提和其他营运费用。 (一)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指企业支付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发放的福利等。 (二)社会保障费,指企业应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职工住房公积金。 (三)燃料及动力费,指企业焚烧危险废物所消耗的柴油及其他燃料费、电费等支出。 (四)其他物料消耗,指直接用于危险废物处置,除燃料、水、电及低值易耗品以外如化学分析试剂等物料的消耗。 (五)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企业危险废物处置所消耗的单位价值较低或适应期限较短,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类器具用品的费用。 (六)折旧费,指房屋、设备、相关设施、器具、工具等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七)修理费,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日常维护等费用。 (八)收集运输费,指企业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所发生的人员费用支出以及车辆的折旧、维修、油料消耗等各项费用。 (九)残渣处置费,指危险废物焚烧后残渣填埋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退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救济性捐赠; (三)各种资本性支出,即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改良固定资产使用性能的费用; (四)对外投资支出; (五)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定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1、企业基本情况表(表一) (略) 2、企业期间费用明细表(表二)(略) 3、企业危险废物处置成本核定表(表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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