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行政诉讼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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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一般条件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程序要件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处理

(三)起诉期限(第45条-48条)

1.直接起诉的,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应当在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紧急情况除外。

5.起诉期限耽误: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起诉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四)起诉方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二、立案受理

(一)对起诉的审查

 (1)法定条件

 (2)起诉程序

 (3)起诉期限

 (4)是否重复诉讼

 (5)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完整、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二)起诉的处理(第51条、第52条)

1.登记立案(受理)

2.不能决定的,出具接受起诉状的书面凭证

3.裁定不予立案

4.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予以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

(三)起诉的程序救济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三、撤诉

1.自愿撤诉的条件

(1)原告自愿放弃诉权,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2)撤诉申请必须在裁定或者宣判前提出

(3)撤诉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2.按撤诉处理的条件

(1)原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2)原告在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节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一、普通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二)开庭审理

1.庭前准备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当事人最后陈述

5.合议庭评议

6.宣判(三)审判组织

(四)审理对象

(五)审理范围

(六)审理期限二、简易程序

(一)定义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一审法院审理特定(四类范围)行政案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条件)所适用的简便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第82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审法院应当向二审法院移交上诉状、答辩状和一审全部案卷。三、上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

1.审判组织  

2.审理方式

3.审查对象

4.审理期限

(二)上诉案件的裁判

1.裁定驳回上诉

2.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3.判决依法改判

4.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次上诉的,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念与特点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四、申请再审、申请监督与申诉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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