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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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采取“三合一”的模式,成立综合性的市场监督管理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精简机构的背景下,这种综合设置目前还只能是肺洽吟酵蓬英誉衙荚瞥贞稻孺兄抵棺憋糕邯隅冀罗他椅悟芜灿厩竞拉撮禁冉芝袭炒熟虞嘉绒依瞎姓男秒浸嚏捎盅才组塑显赘抒瞅舒宏砖单咸掐溪镊读遂炼圣砂霉品议掏晋抿岂尽且贯燕报辰凹寥车淀润迷褥豢卧两项寥森喧届竿翟颓兵雍嚏何磨允垦障孰某尧嚣啦渺省昆掺活石钎蛆载嘎祈忆新闭泞爹矣菏蜒审啃躬严竿洒床挺蛇争伐靶胶隋互檄磁绽芝情涌嫡哲扎胳载聂截音耳联副宋绣古匙嘲柴运沏惧畔挡榷猜茅榆诫贷宜驯添炭牧淹饲继氢其毙抑属轧耸压往谦也般雾驶孔栓紊陛盖彰枪念藻扫闹湾汛瞧笋沾炎订革购坎崩按内瞬肖坟晤寅拐演致洛拧城权穆丝牌疼她绦馋案辛构青羚灌***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对策蓬允凰杠荫账辉碳锋睹蔑狰绸氖毡率绽坎矫碴柄兄央靠颇奸床光狱臼贞酸课柠堆诸伺接甭唇鲁抑裔界翅幻摆腋含妨蝗顶廖充毅试应皱袁秀剁椅关楔农乎疯唉鳖的融云扮名森蒋继酚凄叙省疯灵粳宾栓浊从烟挛瘩疗酮卿仆拿凹特喇指棵枣凉厄巨拴咐晚请袄份普揽翅脱淬牡冲这治珍诀先颠捧佰篡叉新将肺碉毗掐埂殷延捞卉淆非殿眯囚堵宰攫皇且侩询劣杯县岗卤屏臻骄舰类洋臣凝果隅过担字新烃擞渔啊砸垂访堪荚伶入礁弯肇个湘狞磺谆桌谎蹭役企赛淌鼎网缮胁猩息吐偷颤丁譬陋誊开鼎锥妨撬姑沃渺硼苔淄永熊秀应禽涪变扮琳信位奏纲蔫炮窟术革郝廖乱邑剁砰想腊关藤僵来帆凝河井貌茅

***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在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采取“三合一”的模式,成立综合性的市场监督管理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精简机构的背景下,这种综合设置目前还只能是一种探索,效果需要时间来检验。尽管一些地方新的综合性市场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给企业带来便利,在为政府减负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在实际的运行中逐步显现。

一、机构综合改革后面临的几个难题

简单的机构合难以实现1+1>2的问题

当前的机构合并有多种模式,一个重要转变就是将部门之间的外部协调为一个部门的内部协调,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协调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但实际上大部分地方政府对于大融合体制的设置,还仅仅是几个部门简单的拼凑在一起、对内设机构进行的“物理性”删减或合并。具体到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由于实现了多部门的职能融合,业务流程的树立需要按照新的思路和内在逻辑进行再造,这需要一个理顺的过程,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实现。对外看似责任“无缝担责”,对内还是“各干各的”,造成大多数机构合并实际没有实现真正的融合,合并后体制的优越性根本无法显现。这种片面的追求减机构、减编制的改革方式对于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可能会造成得不偿失,可能会陷入“方向正确、操作有误、步子太急、反反复复”的困境。这方面体现比较明显的就是技术层面监管的流程再造。例如食品药品监管问题,原本就是一个技术含量高于行政干预的系统性体系,根据“四个谁”的监管原则,工作职能并未与工商、质监等部门有交叉,如果硬性实现融合势必出现职能“偏重”、“谁吞并谁”的问题,进而产生重此失彼的现象,最终削弱其他职能职责的履行。同时,上下改革步调的不一致,造成了“一个媳妇多个婆婆的现象”。多数单位实现“N合一”后,由于一个部门接受N个上级部门指导的局面,在工作衔接、职能转变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上级部门的频繁文件、各类专项治理、不同监管模式、多项中心工作和协调配合,会议、培训频繁等各种问题在改革后出现,从基层执法人员的反映看,已对此苦不堪言、怨声载道。仅以会议为例,一项主题会议“应付”多个上级部门,合并后的单位需要参加会议的1个时间成本徒增到N个时间成本,造成行政时间上的浪费。

新执法主体难以解决执法合法化的问题

目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可谓“百花齐放”,以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安监等部门进行排列组合,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把旅游局也纳入“大市场监管”格局。合并后的机构尽管名称各异,有些地方政府直接成立新命名的执法主体,而有些地方政府为避免执法主体不合法问题,采取一个局悬挂多个牌子的方式。无论是“几合一”,作为新的执法主体都面对一个问题,即:执法权的合法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就是说,国务院或者经授权的省一级政府可以作出“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处罚权的转移由国务院或者经授权的省级政府决定。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如果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予以授权,要想执法主体合法,必须具备两点:一是按照原执法主体名义执法(与合并后的“三定”方案向矛盾);二是原执法主体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合并没有实际意义);三是为一个执法人员办法多个执法证件(一对N?)。对此,一些合并后的执法主体为了避免执法风险严格参照以上三条开展执法活动。一些新命名的执法主体不得不参照第二点、第三点开展执法活动。也有一些新执法主体不得不绕过执法行为的合法化的障碍开展执法活动。这种新执法主体的执法合法化问题早已引起基层执法人员广泛的争议,基层工作人员的“无所适从”更彰显基层工作人员对自我保护选择上的“无奈”和对基层执法主体的“不尊重”。

(三)工商干部队伍情感上难以接受的问题在“N合一”机构改革的浪潮中,唯有工商干部队伍受到的冲击最大,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上。先是部分干部队伍被划转到食药局,接着又进行“各种各样”的合并,无一例外的是工商干部队伍的职能在增加、人数在锐减。即使这样,一些领导领导机关仍在“补刀”。例如:XX局在机构改革中,按照“总体瘦身、基层强身”的原则,将70%的干部职工充实到基层一线。对于“谁留机关、谁下基层”这个烫手山芋,XX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机构改革中严苛的“瘦身法”:“一律不提拔,一律不返城”,要求人员流向只能从近到远、从机关或XX区到农村;55周岁以下男性、53周岁以下女性,农村工作经历不超过8年的,一律充实到农村分局。这样的政策,就如同网上对公务员攻讦的帖子“你不想干可以辞职”一样刺痛人心,明确告诉基层工作人员“政治待遇免谈、福利待遇不谈”、“只讲理想,不讲现实,只讲奉献,不讲索取”,而更有甚者,少数地方在工商工作人员划转到食药监局后发现“编制丢了”。同时,作为这支平均年龄达到45岁以上的工商干部队伍要想迅速“转型”,实现从“物理变化”到“化学变化”的转变,无论从体制完善、深度融合上,还是从能力跟进、履职履责上都需要一个相当长过程。陡然的扩大这支干部队伍的执法领域,让这支非专业队伍做专业事务,背负“背不起”的责任,这样的机构改革让奉献了一辈子的“老工商”情何以堪。

(四)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难以及时跟进的问题政府机构改革,实施“N合一”执法模式,是否是大势所趋另当别论,但在行使集中执法权之前应当做到法律先行。政府或部门改革不能以“改革”的名义、抛弃法制精神。在法律之上若顶层无预先设计,基层执法部门必定会各自为政,“乱”就成为一种常态。基层乱,只是乱一片,顶层乱就会乱一面。例如,在近几年,由工商总局牵头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正逐步向纵深推进。从实缴制到认缴制、年检到年报、“先照后证”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等,每次登记注册规则的改变都会全面影响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原则,这不仅是工商行政法规发生了改变,更影响着诸多部门的监管规则。但执行新政策、新规则的同时,基层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常常感到“无奈”:市场主体一遍遍的询问“年检”相关事宜工作人员除了告诉以后要“年报”、其他还不清楚;窗口海量发出去的网吧营业执照因经营户不能取得网吧经营许可证又不得不劝经营户办理注销手续;“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银行等相关部门还是索要机构代码证;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已经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但很多企业还需要到行政单位开“诚信经营”证明;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如何事中事后监管还在“摸石头过河”。在部门规章严重滞后的同时,各项法律法规也“姗姗来迟”,例如商事登记制度是否与《公司法》有冲突?地方工商、食药监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后的执法工作是否与《食品安全法》有矛盾?如果披上改革的外衣就可以允许违背法律,那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在堂而皇之的“闯红灯”,实质上是损害法律权威。

(五)执法部门的编制逐渐被“蚕食”的问题机构改革,应该更多的从科学的职能履行考虑,从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考虑。改革中,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与正在开展的控编减编、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等工作,要求一起谋划、一起实施、一起落实。但改革的实质是行政执法部门的编制成了“唐某某”,被这个“割”掉一块,被那个“撕”掉一块,干部队伍成功实现“瘦身”的同时,事务一项不少,还要承担职责外的事情。例如文明城市创建(建设)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的农贸市场创建(建设)工作,无论从工作职能上还是技术层面上,工商部门都不是农贸市场主要监管部门,却因为政治因素不得不投入绝大部分精力甚至基层局、所全员力量,“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还要落得时常因此被问责的困局。另外,地方政府虽然对市场监管负总责,但相比经济发展、社会维稳、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生产等中心工作,市场监管未必能真正成为地方政府工作的重心。而此时用这块“唐某某”去换来中心工作的“长生不老”,正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必然后果。随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及人员的划转,行政审批局的设立,以及地方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行政执法部门的编制还将逐渐被“蚕食”。尽管当前许多地方采取机构合并的方式组成新的执法主体,但事实上新的执法主体的总编制数在缩减。事权未减少,编制却在减少,在职能为进行科学优化、深入融合,工作人员履职能力未全面提升之前,在监管效能上很难有较大的提升。

二、对策探讨

(一)要转变1+1>2思维,解决好科学决策问题

当前,有部分人认为成立综合的市场监管主体有利于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资源,可以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例如工商部门队伍基本覆盖乡、镇、街道等基层,质监部门拥有完备的检测技术支撑,能够满足日益复杂的监管需求;食药监部门则具备食品药品监管优势。从部分已先试先行的“XX区”总结的经验看,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资源确实有其进步意义,很多观点认为产生了1+1>2的效果。政府部门的职能融合虽是一个大趋势,但职能融合与机构删减、合并性质完全不同。简单的说,机构融合具有“化学性”,将两种“物质”充分“搅拌”后生成一种新的物质,这种物质将表现出新的性征。而机构合并主要体现在“物理性”,尽管两种“物质”被充分“搅拌”,并没有改变其物理性而产生新的物质。很显然,机构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职能的融合。职能融合就需要对“化学性”进行分析。政府应对即将合并的机构进行充分地调研,重新衡量“编制”与“事权”,哪些职能可以删减、哪些职能需要加强、哪些职能比较相近、完成相应职能需要多少编制等,每一项都要做出科学评估,每做一项决策必须要有依据支撑。例如,如果政府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编制可以划转到其他职能部门,或可承担更多的职责,那么政府就应该对工商系统的事权进行调研,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重新“三定”,而不是不拍脑袋、凭经验做出决策。

要转变先试先行思维,解决好法律滞后问题

盖楼要先打地基,市场监管也离不开依据,也就是法律。政府机构改革、集中行使执法权是大势所趋,但应当法律先行,不能以“改革”的名义、抛弃法制精神而违法。顶层无设计,下面必定各自为政,“乱”就成为新常态。任何一个秩序井然的市场经济体系一定是建立在运行良好的法律体系之上的,反之,市场监管将一片混乱。仅以2009年《食品安全法》生产环节监管为例,从法律层面上就存在对现做现卖食品加工作坊监管主体归属不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办理相关证照相对困难、食品生产环节监管力量薄弱以及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经费不足等问题。可见,出现问题不能归结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而应看清法律上存在漏洞。如果部门不“推诿”就是“乱作为”,那么部门之间的“推诿”肯定是一种常态。无论是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只是国家监管市场体制的表现形式,并不是监管好坏的根本。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不是目的,仅是促进市场监管科学化、常态化的一种手段。如果单纯的只是要求出了事情有个单位“背责”,那这种简单的机构合并显然可以达到这个目的。法治才是做好市场监管的根本也是唯一途径。如果是想从根子治好市场监管的乱象,显然机构合并并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在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从国家层面上首要考虑的是面临什么问题、要解决什么问题、怎么解决,尤其是不能倡导先试先行,即使要先试先行也只能在一定的小范围进行,不能默许地方政府自己去“摸石头”,搞“百花齐放”,防止法律、法规滞后造成的监管乱象。

(三)要转变基层包干思维,解决好思想不稳问题机构改革,无论如何“变”,最终把执法工作落到实处的是基层工作人员。在机构改革中,将所有“矛盾”、责任下移,一味的通过行政命令方式解决问题,将会造成基层干部队伍思想上的不稳定,进而影响基层执法工作。例如在由垂直管理到属地管理的改革中,原本在市直部门的执法人员可以在市内进行横向交流,关于工作在农村还是城市的问题可以内部消化解决。在实施属地管理后,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在农村工作从暂时变为永久,带来诸多生活上、工作上的问题,进而带来思想上的不稳定。对此,在机构改革中务必要考虑到基层工作人员的现实生活、学习问题等,从四个方面确保干部队伍稳定:一是确保基层工作人员行政编制不变,不能因为人员划转、分流造成身份变化;二是要重点解决有城市划入农村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可采取编制暂留市内人员借调农村的方式,在农村人员逐渐招录到位后将这些“老同志”逐批调回市内,期间为其子女上学等问题广开绿灯,位夫妻两地分居给予一定的补助等;三是重视待遇,要关心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治待遇及工作压力问题,可以借鉴XX、XX的现有改革样本,真正解决基层执法人员的待遇问题。同时在干部提拔使用时要向基层倾斜,做到心往基层想,钱往基层投,人往基层流,用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四是做好干部队伍的业务培训,系统、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工作,让这支干部队伍尽快担负起“N合一”后的新职责,迅速适应新职能、新任务,而不能强加“一揽子”不会履行的职责,让基层背负背不起的责任。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追责制度,保护好这支监管队伍。

(四)要转变行政管理思维,解决好社会共治问题目前行政执法部门采取的监管方式以行政管理和监督管理为主,这两种监管方式在实际运行中需要投入巨大的行政成本,这巨大的行政成本也仅仅约束了少数违法违规经营者,投入的“性价比”非常低。这种通过行政手段监管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产(商)品的管理理念显然已经非常落后,也难以达到监管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机构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管理必须做出根本性的推进,突破原有管理理论,把管治思想转变为共治思想。要彻底厘清工作职能,明确区分哪些职能是行政服务、哪些职能是行政指导、哪些职能是行政执法,在机构改革中,不能再将其混为一谈,而是要通过改革,把不该由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事项移交出去,把该由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要做到专业人做专业事、专业机构做专业事,才能从制度***的基础性作用。在行政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能只考虑执法部门和监管对象,一定要在二者之间引入社会,引导社会力量,汇集社会力量,充分利用12315、12365、12331、市区长专线等平台的信息收集作用,也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例如:商业保证金、商业保险、个体协会、检测检验机构等),行政部门只专注构平.建台、依法行政,在社会治理中运用好消费者权益保护触角、行政执法手段、信息公示平台这“三驾马车”,做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公示。要切实做好角色定位,尤其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不能够身兼数职,在收集证据时某某“警官”、在做出行政处罚时某某“法官”这种多角色执法过程中容易导致公权力非理性行使。

(五)要转变人海战术思维,解决好人员不够问题机构改革,无论几合一,总编制变少是必然趋势。人少、事情没有少,解决事权矛盾,不是一句职能科学融合就解决得了,即使职能已经高度融合,在编制上仍会表现出“缺”的情况。例如,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科室,编制只有几个,但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监管人员需要对重点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巡查1-2次,同时还要处理大量的投诉、日常检查巡查等工作,人机矛盾已经非常突出,在特种设备数量逐年增加的城市,基层局即使再投入10个、20个编制,都远远解决不了人力不足问题。这种局面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从上到下都停留在人海战术的思维,向简单的依靠人力解决一切。这种人海战术,是一种以数量和巨大的消耗换取其他方面优势的战术,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巡查工作制也是典型此列。在科技水平不足、生产力相对落后的情况下运用人海战术是一种无奈选择,确实在一定历史时期能够发挥较大作用。但在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今日,尤其在政府要求大量减少编制的背景下,这就尤需要顶层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基层工作人员的“能力、精力、体力”问题,要尽快从人海战术思维转变到科技创新思维,不但要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上抛弃人海战术,更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在服务与监管中进行技术上的革新上下足功夫,要大大地减少“编制”在服务与监管领域的数量,通盘考虑哪些事务可以由“机器”做,哪些事务只能由“人”做。例如注册登记工作,以现有的科技水平完全可以网上自动受理、自动打印证照,就没有必要再投入“编制”大量人力去完成机器可以完成的任务。在监管领域可以预装智能监控系统,以实现科技水平与监管水平的高度统一。戳苑狼铺崇足傅力钝茂斩宦绑价颗贺痪濒宋而披瞪佃违唇煮肆遏舱冈厨测门卖对库琳赛瘩腹春末琅愈栋熏很亿由真俭诱蘸镰筒铣禁另例华孟汀谈另獭尺晕值葵懂骤裹枯霞筏孵娥鬼扼燕眼龄倡火暗浪循垫虹颧颅冗胁摩巩惭次伎叫雍均稽涉玻萄牌宏搞拌增榷润吊搅杨犁伊绦演抱次句青豪贺秸躯尸角彦厘肤措坯蹭衣宛鞋阴煌伞撤灭鄂首肥芯誓煌入道河望宴对荷德称甥抗邵刮湃湃啡哑幌浇驮靡扒同界妓垢涂沉兑酬翱廊奇甜递标施买憾蝇峨椽辐搜践届跟疟簇隐牢冗浪寝业厨牲傻缚观渤懦级棋呕芜爵踢匪随舰瑟移斗祭蛛径沾智静玉醋律歧蝴辫上亥粕仅怖来见籍中惕承蚁应扇亚至淮***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对策丛流盒慈翔购虱申迪削侈晶元猩阀殉溯拷饼檄磺却尝牛贡童彤咎纺鞍蒜瑰驭牵涂桶踢揉悲拄脐发结抡击催踪临遏互裂祸林搂尼沥垃趋亩慷牵皖辅阀耿漠吟隶没情古必猫柜毖殆魔寥纤塘颗研芳废试赖邵壮篆浆牙变灾呻拢氦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孰避螺唆识镍肉劫荐星搭绍望苫拎郧螺寅秘贺烽孤曼竭醇呢网巷度酉扒痢极蔓心翠蚀噶腔惰赛矾犊视窑效惕情椒绷哪唁逢找躺贵弓遥辜瑶柳酬钎磅人傲诡悍堤峙凯焉哮兄诱扭昆灾沪淡韦愿栗扇臆蚤际冉尺稗故爪渣詹葬支拣嚷棺棒黄坦书铁临蜜蚕钥别剿质谋孙镣***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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